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刑法 > 刑罚种类 > 无期徒刑 >

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戴某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时间:2012-12-04 04:3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浙江省高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戴某受贿、滥用职权案的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浙江省高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戴某受贿、滥用职权案的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他无期徒刑,终身,并处没收他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1月22日,杭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12月间,戴某在担任浙江省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徐某等20余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1万余元。他的女婿裘某参与收受徐某贿赂20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戴某利用担任浙江省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实施全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项目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全省污染源单位必须使用某公司生产或代理销售的仪器设备。戴某还帮助该公司垄断全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项目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场,为该公司获取巨额利益。一审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他的个人全部财产。裘某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戴某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且自己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戴某的辩护人还提出,戴某滥用职权行为未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犯罪,应宣告他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于3月18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戴某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