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我国监狱法中,刑罚的被定位在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并列的层次上。本文认为,这一定位是报应刑罚思想和新中国行刑领域中的“三位一体”观念的产物,很难自圆其说。无论从历史看,还是从逻辑看,刑罚的执行是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的上位概念,因此,监狱法应对刑罚的执行重新定位。 「关 键 词」监狱法/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 「 正 文 」 考察自由刑发展史,我们看到,当今世界各国的自由刑已从单纯惩罚型刑罚过渡到惩罚与改造结合型的刑罚。现代自由刑刑罚不仅包涵着惩罚性内容,诸如剥夺罪犯自由,实施严格惩戒。而且包涵吸收了管理科学成果的科学管理、对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劳动矫正、心理矫治等内容。监狱对罪犯开展教育、实施科学管理、组织劳动、进行心理矫治就是在执行刑罚。 人类的刑罚,主要是生命刑与身体刑,辅之以流刑,18世纪以前监禁只是为了拘留的目的而关押人,到18世纪,监禁才在欧洲开始成为主要的刑罚方式。据文献记载,现代监禁始于16世纪中叶至末期。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改良思想(关心贫民救济)在此时得以广泛传播,另一方面是这一时期监禁数量急剧上升。上述两种现象的产生,加之受宗教流派(特别是加尔文教)的影响,身体刑和生命刑遭到了越来越强烈的批判,其结果是,有期自由刑开始取代身体刑和生命刑。这种刑罚方式和思想的转变实现虽然与最早出现于英格兰和荷兰的贫民救济有一定联系,但主要是当时一种令人忧虑的社会发展现象提供了这一机遇:即乞丐与流浪汉大量增加。在英格兰,由于种植业向畜牧业转变,许多原先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纷纷失业。而在整个欧洲,十字军东征结束后,大量参战人员或沦为流浪汉,或沦为小偷和乞丐。上述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情况首先在英格兰使人们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社会问题再也不能只靠身体刑与生命刑来解决。因此,1555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六世在教会推动下在其城堡内设立了一个劳动教养院。在这时流浪汉、乞丐、妓女首先应习惯于劳动,以使之重返社会。 受英格兰影响, 阿姆斯特丹于1595年建起了一座男子管教所,管教所设立工场,配备工长、教师、医生等工作人员。1603年后由于实行隔离监禁制度,监狱规模得以不断扩大,监禁所成为刑罚的主要形式。〔1 〕在现代意义上的监狱发展初期,由于仍受中世纪神学决定论和报复主义影响,监狱成为名副其实的人间地狱。罪犯被禁锢在潮湿泥泞的狱中,不仅没有被褥,甚至连稻草也不给铺垫;罪犯也不实行分类,重刑犯、轻刑犯、初犯累犯混押、对罪犯不仅是肉体的摧残,也是精神的折磨。17世纪至19世纪初兴起的刑事古典学派,倡导自然法论、天赋人权说、理性主义、人道主义,反对罪行擅断,反对滥施酷刑,以自由意志论取代了神学决定论,以有限制的刑罚主义取代了无限制约束的刑罚报复主义,大大推动了刑罚进步。但是,因为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刑罚的本质就是道义上的非难是报应,因此,刑事古典学派的支持者虽然反对滥用刑罚,主张刑罚人道主义,但充分肯定刑罚的惩罚性,认为刑罚应为惩罚型的刑罚。虽然贝卡利亚指出:随着刑罚变得宽和,随着从监狱中消除了凄苦和饥饿,随着怜悯和人道吹进牢门并支配那些铁石心肠的执法吏,法律将心安理得地根据嫌疑决定逮捕,〔2〕但是贝卡利亚并没有将监狱视为矫正场所。 有的刑事学派的学者如菲兰吉利甚至提出:“刑罚的执行给公众以恐怖,使之目击犯罪所应得的惩罚而生戒心,进而防止一般人犯罪。”〔3 〕这时期的监狱都是封闭式的。封闭式监狱是以坚固的围墙和森严的岗哨,严密禁锢罪犯的惩治场所。这种监狱采取最高程度的安全警戒,与外界社会完全隔绝。它的主要作用是以对罪犯进行监管和控制,禁止罪犯相互接触。罪犯除了定期放风外,都被单独囚禁在隔离的牢房之中。18世纪起,世界刮起狱制改良之风,始作俑者为英国贝德伏特郡的高级行政司法官约翰霍华德。然而,霍华德的改革仅旨在于改革监狱人满为患、卫生条件差、罪犯因杂居而带来的交叉感染问题,并未主张对罪犯矫治与教育。依照霍华德构想建立的奥本制可为证明。奥本制突出特点是罪犯白天需在严格的沉默规则下共同在车间劳动,晚上则在各自的狱室中度过。根据沉默规则,罪犯在餐厅一起吃饭,只能背对背坐着。当囚犯从一地带到另一地时,必须走连锁步伐(Lock step)保持沉默。对违规者, 处以隔离监禁,并有扣口粮、鞭打等酷刑。19世纪末20世纪初,本文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由于贫富对立突出,加上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对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影响,犯罪率、重犯率持续上升。在这种形势下,刑事新派出现了。刑事新派主张决定论,主张用实证主义作为刑法的哲学基础,提出社会防卫理论。,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认为刑罚应有特殊预防性。他将罪犯分为三类,一类属于“遗传的犯罪性”(Atavis-lutive crminality),一类属于进化的犯罪性(Evolutive crininality), 一类属于“不可抗拒的力量(Irresistibe force)支配下实施犯罪的情感犯。 主张对这三类罪犯采用不同的措施。龙罗俊主张监狱实施不定期刑,推崇累进处遇制,认为这种由独居管理渐次进入杂居。由级的逐渐解决制度适合于罪犯心理。罪犯恢复自由,始犹如梦,通过感化得到自由,社会也不视之。在龙勃罗梭看来,监狱不仅是对罪犯报应的场所,而且更重要的是对罪犯救治的地方。他倡导在监狱中对罪犯进行教养感化,使监狱逐渐由封闭式向开放式或半开放式转变。〔4 〕菲利则否定构成整个旧刑法学体系基础的道义责任论,提出了社会责任论,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防卫社会,刑罚的根据是人身危险性。由于每个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不同,因此,菲利提出刑罚个别化。菲利指出,古典派犯罪学认为所有的盗窃者都盗窃犯,所有的谋杀者都是谋杀犯。在学者和立法者面前,罪犯只是一种法官可以在其背上贴上一个刑法条文的活标本。他把忘记罪犯人格,而仅把犯罪作为抽象的法律现象处理的刑事司法制度比作江湖庸医。认为这与旧医学不顾病人病情,仅把疾病作为抽象的病理进行治疗一样。由于犯罪的原因不同,对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 ”〔5〕这就是菲利的刑罚个别化。继承菲利的思想,吸收耶林的目的法学思想,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将菲利的刑罚个别化思想推向刑罚目的的高度。李斯特不排斥刑罚的惩罚价值,认为刑罚是对那些“危险状态的体现者”采取的预防措施,即防止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危害社会以防卫社会,但他认为刑罚另一目的在于改造和教育罪犯。他特别强调个别预防的重点不是预防不特定的可能犯罪的人,而是预防已受到处罚的人再次犯罪。刑罚的量应以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使之重返社会所必需的改善期间为标准,而不是行为。刑事新派理论的产生及传播繁荣了刑罚学,更重要的是大大扩充了刑罚的内容、刑罚的涵量。在新派理论的支持下,19世纪中后期出现的刑罚个别化、社会化在20世纪已发展成行刑的主流。具体说,现代刑罚执行要求: 一、实施科学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