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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兼论我国监狱法典的完善(3)

时间:2012-12-11 13:3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由于修改章名涉及整个法典结构,因此,我们应从整个法典高度考虑第三章章名修改问题。从法律规范性质的角度看,监狱法有这样一个特点,即监狱法不仅包括刑罚执行实体规范,而且包括程序规范、组织规范,与刑法、刑

  由于修改章名涉及整个法典结构,因此,我们应从整个法典高度考虑第三章章名修改问题。从法律规范性质的角度看,监狱法有这样一个特点,即监狱法不仅包括刑罚执行实体规范,而且包括程序规范、组织规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不同。因此各国的监狱法典差距很大。归纳世界主要国家的监狱法典结构,我们大体可为三种:日本法模式、俄国法模式、德国法模式。

  日本法模式以日本为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以执行程序为经线,以组织法、刑罚执行的实体法为纬线编织刑罚执行内容。根据《日本监狱法令集》,《日本监狱法》分十三章,各章顺序如下:总则;收监;拘禁;警戒;劳动;教诲与教育;供给;卫生及医疗;接见与通信;扣存;赏罚;释放;死亡。日本法的优点在于法的结构与刑罚执行过程一致,这种法逻辑更容易为人接受。日本法的影响比较大,我国台湾的《监狱行刑法》即属这一模式。美国的《模范刑法典》第三编“犯罪者之处遇及矫正”关于拘禁刑执行的写法基本属这一模式。由英国法学家汇编的《英国监狱法汇编》也是依执行程序为经线,以组织法、行政实体法为纬线逻辑编辑的。俄国法模式以俄国为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规范类型化,鉴于监狱工作庞杂,法规范包括行刑实体法、行刑程序法、行刑组织法等,立法者努力将监狱法规范归类。根据1992 年8月1 日修订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改造法典》第二编执行剥夺自由刑罚的程序和条件,法律分以下十一章:劳动改造机构的种类,押送被判刑人和在劳动改造机构中关押被判刑人的程序;剥夺自由场所的管束制度;被剥夺自由的人的劳动;对被剥夺自由的人的政治教育工作;被剥夺自由的人的普及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对被剥夺自由人的奖励和处罚措施;被剥夺自由的人的物质生活保障和对他们的医疗服务;被剥夺自由的人的物质责任;劳动改造营;监狱;劳动教养营。原社会主义阵营中的绝大多数的监狱法典属于这个模式。德国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德国法的特点是在日本法模式的基础上突出行罚个别化精神。德国《刑罚执行法》第二章,法律分为十六节:原则;执行方案;犯人的安置与饮食;会见;通信及休假。因特殊原因而允许外出和被领外出;劳动、深造;宗教活动;健康保护;工余时间;社会帮助;对女犯执行刑罚的特别规定;安全和秩序;直接强制措施;惩戒处罚;法律应急措施;刑罚执行和待审拘留;社会矫正机构。在第二章中“执行方案”一节非常重要,这一节起联结贯通全章作用。这一节规定了罪犯改造及根据调查制定罪犯个人刑罚执行计划内容。德国法的精妙处在于法逻辑中体现了行刑个别化精神。

  我国的《监狱法》脱胎于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及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它仍受俄国法模式的影响(《劳动改造条例》是在前苏联专家帮助下制定出来的),但是自创性是主要的,将刑罚执行单列一章首见《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因此修改《监狱法》第三章章名不宜刻意溯源,寻求样板。修改《监狱法》第三章章名选择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取消第三章章名,将第三章内容分解。具体说,将第三章中的“收监”一节与第四章第一节“分押分管”并为一章取代第三章;把第三章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申诉、检举的处理”充实后单列一章以强化罪犯权利保障;将“监外执行”与“罪犯特殊情况下请假制度单列一章,将”减刑、假释“放入第四章中的奖惩一节中,维护奖惩制度的系统性,促进奖惩制定发挥整体功能,将第五节”释放与安置“单列一章作为法典收尾章。方案二,修改第三章章名,适当调整第三章内容具体说,将第三章章名改为”刑罚执行的计划“,保留现行法典中的第一节”收监“、第三节”监外执行“、第五节”释放和安置“三节,将第四章”狱政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并入,修改充实现行《监狱法》内容,适度超前规定罪犯人格权内容,使监狱法充分体现出行刑个别化精神。将现行法典第三章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处理“一节单列一章。鉴于监狱内尚未允许罪犯提出行政诉讼,可考虑充实狱内行政处罚复议程序,以保障罪犯权利,促进监狱法治发展。将第四节”减刑、假释“放入”狱政管理“一章中的奖惩节中,以维护奖惩制度的系统性。现行《监狱法》将狱内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分立很不科学,破坏了奖惩制度的系统性,不利发挥奖惩制度的系统功能。由于奖惩制度分立,有些应详细写入法典的内容没写入,如奖惩的考核,影响了考核操作。

  笔者认为修改《监狱法》第三章章名宜采用第二种方案,《监狱法》修改需考虑新旧法继承,以维护法的稳定。国外的《监狱法》和其它法律一样,颁布后很少大改。日本现行《监狱法》是1908年制定的,虽经过6次修改仍基本保持原法骨架, 采取第一种方案需对《监狱法》作大的改动,故笔者赞同第二种方案。此外,第二种方案充分体现了行刑个别化精神,无论从继承区别对待的劳改政策上讲,还是从行刑科学化角度说,都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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