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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研究(2)

时间:2012-11-27 09:2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2、不法侵害是否包括不作为犯罪。笔者认为主要看其能否形成紧迫危害。例如,某火车扳道工拒不施行扳道义务,这时,一列满载旅客的列车驶近,若没被扳道则该列火车有可能会与其他列车迎面相撞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这

  2、不法侵害是否包括不作为犯罪。笔者认为主要看其能否形成紧迫危害。例如,某火车扳道工拒不施行扳道义务,这时,一列满载旅客的列车驶近,若没被扳道则该列火车有可能会与其他列车迎面相撞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这时,火车站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以正当防卫的名义用暴力迫使其扳道。但如果其不作为行为不能形成紧迫危害,则不得对其施以“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是否包括。笔者认为当危害后果已经发生时构成过失犯罪,这时,由于不能形成正当防卫的紧迫感,所以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因此,对过失犯罪,在通常的情情况下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意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首先必须是真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给假想的侵害造成伤害,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属于行为人认识的错误,不是故意犯罪。有过失,则构成过失犯罪。

  1983年6月某日晚,赖小光见其弟遭受赵强、李忠的围打,便上前指责两青年。赵强随后来打赖小光,赖小光被迫还手。这时身穿 便衣的民警鲁田上前抓住赖小光的肩膀,赖小光认为鲁是赵强等人的同伙,便拔出牛角刀刺伤鲁的左臂,鲁左臂受轻伤。事后赖小光被逮捕。“在这个案例中”,赖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又因他当时无法预见鲁是民警,不属于过失行为,而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追究赖的刑事责任。

  其次,不法侵害还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那么,什么是不法侵害的开始和不法侵害的结束呢?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该在不法侵害行为着手实施以后,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正当防卫时刻可以比不法侵害着手实施早一些,而这种早一些又必须是防卫人直接面临明显的、不可避免的不法侵害的危险状态,否则将会使“防卫”变成“预防”,产生滥用正当防卫的流弊。

  我们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结束的时间,应该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结果已经实际形成的时间,在这个时间以后,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停止。因为此时,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再扩大或减小侵害的危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三项指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防卫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②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③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我们认为这三种情况都可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时对行使防卫权在时间上的限制。为什么要对行使防卫权的时间加以限制?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完全可以有国家和法律加以保护,国家设有特殊的机关行使司法审判权,以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进行侦查、逮捕、审判和惩罚。任何其他机关或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而正当防卫则是国家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防卫不适时的两种情况: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事先防卫是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也未形成紧迫危害就施以防卫行为。事后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结果已经实际形成,侵害人已经达成了侵害目的、侵害人自动终止不法侵害、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或侵害人已经被抓获的情况下再实施防卫行为。事后防卫有两种形式:一、故意的事后防卫,又称报复侵害。二、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的事后防卫。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过去,但由于防卫人对事实认识错误,以为不法侵害依然存在,而对其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我们认为,对于因认识错误而导致的事后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的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处理。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的情况,防卫人对事实认识错误是有过失的,即应当预见到不法侵害已经过去而没有预见,以至实行了事后防卫的,应负过失犯罪的行事责任,如果防卫人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没有过失,即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到不法侵害已经过去 ,则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只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不能针对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进行。因为,如果离开了不法侵害者去实行“正当防卫”,是达不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若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实行“正当防卫”,就必然会枉及无辜,因而也就不能称之为正当防卫行为。

  目前,在刑法学界,就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存在着几个有待讨论的问题:

  1、动物能否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我们认为,对动物的侵袭要作具体分析,不便一概而论。动物的侵袭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1)动物的主人故意驱使自己的动物去侵袭他人。例如,甲唆使其训练有素的猎犬去咬乙的家禽。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是不是不法侵害,猎犬是甲毁损他人财物的工具,乙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看起来,乙是对猎犬加以反击,损害的是动物,但实际上受损害的仍是猎犬的主人甲,即损害了甲的财产。乙反击犬,就是损害的财产利益,真正受到损害的是甲本人,所以,在这种条件下,反击动物的侵袭是正当防卫行为。

  (2)某人的动物被别人驱使而侵袭他人。如刘某把万某的牛偷牵出来去撞人,受到牛的威胁的人把牛打伤或打死。在这种情况,打死牛的人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有一个特点,就是所损害的不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是与侵袭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法侵害者是刘某,牛是万某的,万某并没有实施不法侵害,把万某的牛打死了,是他的合法财产受损,显然是紧急避险,不是正当防卫。

  (3)某人的动物自己跑出来伤人,造成对别人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把动物打死,也应视为紧急避险。

  2、没有达到行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行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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