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过失的罪过其心理的认识因素中行为人的认识程度的确是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反对者凭此就认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却未免以偏盖全。需知疏忽大意过失的罪过其心理的认识因素中还包括行为人具有认识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能力,行为人的意志态度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努力表现为消极不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从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概念出发,防卫过当当然存在疏忽大意过失的罪过形式。因为普遍来说在防卫过当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中防卫过当的行为人,其防卫意图是正当的,只是在防卫的过程中,面对突如其来的具有相当危险的不法侵害,陷入精神激愤的状态中,对正当防卫的限度及防卫的有关情况产生错误的观念,导致其对发生超过必要限度的危害结果并未预见到。这种错误的观念的出现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误解了正当防卫的限度,错将防卫过当视为正当防卫,以为自己的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据此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防卫过程中实施的防卫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大于其所预想的结果,这种情况下一般都表现为防卫人对防卫应有强度是明知的,但是在防卫时因一时失手,导致了过当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防卫过当行为人所普遍存在的错误观念都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罪过其心理认识因素的要求,同时也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罪过其心理的意志努力特征,即行为人应当注意这些错误观念的出现,但行为人却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以至于行为人未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过当的危害结果。并且防卫过当行为人在意志态度上也与疏忽大意过失罪过相符合即行为人一般都不希望产生过当的危害结果。 因此,笔者认为防卫过当存在疏忽大意的罪过形式,并且是最主要的罪过形式。 4、防卫过当不存在过于自信过失的罪过形式 在过于自信过失罪过的心理中,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的认识内容是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以及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是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努力表现为积极(尽管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但是最终发生了出乎他意料的结果。防卫过当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具有防卫性与过当性这二重性。在防卫过程中,防卫行为是持续进行的。防卫结果是集中出现的。无论是防卫行为,还是防卫结果,在理论上都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是有益于社会的。另一分部是制止不法侵害所不应有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人只能对后一部分行为及其结果负罪责,可是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防卫行为人不可能将一个行为划分为哪些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有益行为,哪些是制止不法侵害所不应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行为人也就不可能做到针对不应有的行为采取措施,以达到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认识程度;并且如果防卫人在清楚地认识到其行为已经过当并会发生过当结果的基础上,仍执意要实施该过当行为,可见他不是有意排斥,反对过当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或放任过当结果的发生,此时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组合已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罪过形式,而是符合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因此,笔者认为防卫过当不存在过于自信过失的罪过形式。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形式的防卫过当在主观方面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行为人希望通过其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实现防卫目的;另一方面,行为人清楚地知道其防卫行为已经远远超过必要限度并会造成重大损害,但是行为人为了追求防卫效果,对防卫过当结果的发生持满不在乎、听之任之的态度或者行为人虽然具有认识防卫过当结果发生的预见能力,却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没有认识到防卫过当结果会发生,虽不希望其发生,但却发生了防卫过当的结果。 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包括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参考文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王作富、黄京平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5、高格著《刑法知识问答》第2版,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6、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陈光良著《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