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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3)

时间:2012-12-07 11:1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2、暴力犯罪是对以暴力和暴力威胁实施犯罪这一特定情状的抽象,不能把暴力犯罪等同于若干罪名的总和。一些犯罪通常由暴力手段实施,如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直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犯罪人实施的最常见、

  2、暴力犯罪是对以暴力和暴力威胁实施犯罪这一特定情状的抽象,不能把暴力犯罪等同于若干罪名的总和。一些犯罪通常由暴力手段实施,如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直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犯罪人实施的最常见、最普遍的手段。但是我们不排除利用其他手段实施该类犯罪的可能性:如杀人中慢性毒药致人死亡;采用麻醉剂、安眠药置人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下实施的抢劫、强奸等。刑法第20条虽对行凶、强奸、抢劫、绑架等几种常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作了列举式规定,但我们不能据此便认为这些犯罪一概属于暴力犯罪,均可对之实行无限防卫。正如有论者指出:即使是杀人犯罪也可能以慢性施毒方法致人死亡。对该种犯罪显然不能实施无限防卫。若将暴力犯罪理解为杀人、行凶、抢劫、强奸、绑架等罪名的概括,只要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均可无限防卫,必然会导致无限防卫权的滥用,鼓励防卫人蓄意伤害,加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有悖于正当防卫的目的。

  因此,刑法第20条所使用的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直接的或潜在的物理性的强制力、破坏力实施的,直接作用于人体或危及公共安全的一种典型犯罪类型,它是对特定犯罪行为的一种抽象。对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人认为应当从这类犯罪的范围以及犯罪的程度两个方面来把握。

  1、暴力犯罪的范围。从我国新刑法分则的规定看,涉及暴力犯罪的范围很广。新刑法分则对于以暴力的手段所实施的犯罪有两种形式的立法规定:①明示的以暴力的手段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这些犯罪在新刑法分则中有不少。如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机安全罪,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罪,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6条侮辱罪,第247条暴力取证罪,第256条破坏选举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77条,第307条妨害作证罪等。在上述犯罪中,暴力手段是构成有关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②隐含以暴力手段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在新刑法分则的一些犯罪中,虽然在法条上没有明确规定暴力手段是构成要件之一,但实际上这些犯罪必须以暴力的手段实施。比如,第157条以武装掩护手段实施的走私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316条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等。这些罪名中的犯罪构成条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出“暴力”字样,但其手段必然是以暴力手段实施的。

  2、暴力犯罪的程度。在新刑法分则中,虽然暴力犯罪的范围相当广,但并非凡属于暴力犯罪皆有无限防卫权。这就要受到暴力犯罪程度的限制,也就是法条中规定的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条件的限制。这是衡量是否享有无限防卫权的关键条件。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暴力犯罪的程度。①从具体罪名上来确定暴力犯罪的程度。有些犯罪,只要从其罪名上即可确定其暴力犯罪的程度是否达到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因而对于这类犯罪,应当允许进行无限防卫。比如,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②具体案件中是否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威胁来确定暴力犯罪的程度。有些犯罪,其暴力的程度可能相差比较悬殊。轻的可能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重的则可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对这类犯罪,则应当根据在具体案件中犯罪分子所实际使用的暴力是否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但是对于行为强度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当认为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可以实行无限防卫权。③从法定刑幅度上可以排除某些犯罪是严重暴力犯罪。在新刑法分则中,虽然有些犯罪是以暴力手段实施的,但是这些暴力犯罪都属于较轻的暴力犯罪,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对其实施无限防卫权。这些犯罪的暴力程度较轻,可以从它们的法定刑幅度上看出,通常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例如,侮辱罪、破坏选举罪等。对于这类犯罪,绝对不允许实行无限防卫行为。必须实行防卫的,也应当按照一般防卫的条件去考察。

  三、小结

  如同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绝对有利或者绝对有害的事物都是根本不存在的一样,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化也是同样如此。因此,在肯定无限防卫权立法化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同时,又客观清醒地看到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所存在的立法用语不够明确,立法技术不够科学,致使人们对无限防卫权的理解易生歧义,从而潜伏着的破坏法治的弊端等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建议,这才是一种科学、合理的态度。

  注释

  ①陈兴良著:《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

  ②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l999年

  ③高铭暄、马克昌著:《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②周密著:《论证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1年

  主要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l999年版

  3.赵秉志:《新刑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陈兴良:《刑事法判解》(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6.叶高峰:《暴力犯罪论》,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7.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田宏杰:《防卫权及其限度》,载于《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陈兴良:《论无过当之防卫》,载《法学》1998年第5期

  10.卢勤忠:《无限防卫权与刑事立法思想的误区》,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11.司钦山、丁葛云:《试论无限防卫权》,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7 年第5期

  12.魏东:《无限防卫权质疑》,载《法学》1997年第10期

  13.王作富、阮方民:《关于新刑法中特别防卫权规定的研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14.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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