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时间:2012-11-29 10:2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对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规定,适用 于全体公民。鉴于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打击和制止犯罪、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对不法侵害采取行为的规定,适用 于全体公民。鉴于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打击和制止犯罪、维护 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卫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 负有特定责任,现对人民警察执行任务中实行正当防卫问题,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警察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 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 (一)暴力劫持或控制飞机、船舰、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 时; (二)驾驶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时; (三)正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 财产安全的行为时; (四)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 险时; (五)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 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时; (六)聚众劫狱或看守所、所、拘留所、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的被监管人员 暴动、行凶、抢夺武器时; (七)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枝、警械被抢夺时。 二、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可以按照1980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 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警械直至开枪射击。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防卫行为: (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四、人民警察在必须实行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放弃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果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 处分。 五、人民警察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六、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或者其他警械实施防卫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人。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admin) |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