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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故意伤害案浅议正当防卫的正确把握(2)

时间:2012-12-19 10:4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由此可以看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要件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当然值得注

    由此可以看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要件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的标准是不能明显超过,明显超过 表明立法强调对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不必过于苛求。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不同于一般损害,在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之前,一般情况下应当把握在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重大损害,包括重伤以上这一限度内。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不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具体说,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就本案而言,殷某某双手各持一只啤酒瓶砸向李某及其同伴,如果李某不实施防卫,殷某某在醉酒后用啤酒瓶砸的行为也可能造成同样重伤的后果。在此情况下,李某夺下了殷某某一只手上的啤酒瓶,但此时殷某某手上还有一只啤酒瓶仍在继续砸,不法侵害的状态尚未解除,故李某持夺下的啤酒瓶随后又砸了殷某某的头部一下是属于防卫行为,在殷某某未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情况下,李某亦未继续实施其他行为。从殷某某头部被砸成重伤的后果来看,李某采取的防卫措施虽然力度大了一些,但在当时危急的情况下,无法苛求李某采取防卫措施的力量应当小一点力度,李某的防卫行为客观上虽造成殷某某重伤的严重后果,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其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书目: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②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③杨敦先、苏惠渔、刘先荣、胡云腾主编《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尹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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