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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受伤害的总是“我

时间:2012-12-23 13:5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三、本案的起因是警察的一场误会。因警察误认为上诉人是坏人的情况下将其带回盘问,这一事件本身已经对上诉人构成了侵害,按理,警察应当对上诉人道歉,至少也应当对上诉人说明情况,但是警察却因上诉人没有及时停车接受检查而暴力殴打上诉人,难道暴力殴打

三、本案的起因是警察的一场误会。因警察误认为上诉人是“坏人”的情况下将其带回盘问,这一事件本身已经对上诉人构成了侵害,按理,警察应当对上诉人道歉,至少也应当对上诉人说明情况,但是警察却因上诉人没有及时停车接受检查而暴力殴打上诉人,难道暴力殴打行为也是一种公务行为吗,如果不是,上诉人又妨害了什么公务那! 综上所述,上诉人并未实行妨害公务的行为,上诉人抗拒的是一种野蛮的执法,其咬伤两被害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构成袭警。一审法院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是完全错误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上诉人的基本权利,并追究违法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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