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论述,对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认定可以作以下归纳:1.对存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司法机关仍应积极查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当两者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作为计算的标准。2.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商品,如司法机关也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在存有行为人供述价格的情况下,在补强的基础上可以采信此价格予以认定。3.在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没有标价、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行为人供述价格不合理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相应资质估价部门进行估价,对其依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实物状况并结合市场调查同类物品价格情况所作的鉴定应予认定。4.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应是最后的选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朱铁军 蔡丽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