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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单一行为还是复合行为

时间:2012-12-25 19:0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对此,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有的同志持单一行为说,认为行为人只要出于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的目的,并在此目的支配下实施了绑架行为,就已具备了该罪的法定要件。至于绑架行为实施以后是否勒索财物的问题,只是影响刑罚轻重的一个量刑情
对此,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有的同志持单一行为说,认为行为人只要出于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的目的,并在此目的支配下实施了绑架行为,就已具备了该罪的法定要件。至于绑架行为实施以后是否勒索财物的问题,只是影响刑罚轻重的一个量刑情节而已。有的同志则持复合行为说,认为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绑架行为与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两方面组成的。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定绑架罪客观方面是单一行为还是复合行为,与本罪是否要求以侵害第三人的自决权为要件密切相关。如果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第三人,则本罪是复合行为犯;反之,则是单一行为犯。而本罪的成立是否以侵害第三人的自决权为要件又涉及本罪的社会危害性问题。本罪的社会危害性首先表现在侵犯了人质的人身自由权利。在这一点上,应该说是无可争议的。但本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仅限于此呢?笔者认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表现在其侵犯了与人质有关的第三人的自决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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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要件,那么在社会危害性上,其与抢劫罪比较相当。这样,我国刑法对绑架罪规定如此严厉的刑罚就破坏了刑法分则各罪罪刑之间的协调性和平衡性。对此能够做出合理解释的就是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侵犯了人质的人身权利,更在于侵犯了与人质有关的第三人的自决权。从而,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人质,也包括与人质有关的第三人。既然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第三人,那么本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就不仅仅是单一的绑架他人的行为,而必须有勒索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否则,就不可能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
所以,笔者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双重行为,即绑架行为与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这是由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决定的,也符合刑法设立本罪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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