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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时间:2012-12-27 03:2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一、行为人犯罪行为目的中相互链接的多重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二、犯罪客观行为构成要件及特征是否符合。 三、财产所有人是否有参与行为。 刑 法理论普遍认为,窃取是在财物所有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由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完成的,而

 

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一、行为人犯罪行为目的中相互链接的多重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二、犯罪客观行为构成要件及特征是否符合。

 

 

三、财产所有人是否有参与行为。

 

刑 法理论普遍认为,窃取是在财物所有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由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完成的,而骗取是财物所有人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信假为真,有意识的处分交付的结 果,作为财产犯罪,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本质。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盗窃罪是对物的犯罪,而诈骗罪是对的人犯罪。本案中,偷换加重秤跎的行为是直接作用 于计量工具,而非非法占有的财物的本身,显然不符合盗窃罪的本意。盗窃罪中财物所有人是对行为人的窃取行为(至少行为人是这么认为的)是不知情的,财物所 有人并没有相应的对财物处分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在盗窃犯罪中不存在财物所有人的参与、配合问题。而诈骗罪中财物所有人基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而产生错误的认 识,产生对行为的性质不知情,即处分财物的意思表示是违背财物所有人的真实心理状态的,财物所有人在诈骗行为过程中是直接参与的。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同,诈 骗罪以受害人对损害结果无认识为必要,对自由处分的交付,否则如果意识到自已的交付行为将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即失去占有的发生,就不可能自愿地交付,故而受 骗人对其交付行为本身有形式上的认识即可。假设棉农事先已对自家的棉花称过重量,当施称后明显感觉不对就会停止交易,行为人的诈骗就被识破。

 

四、财产利益能否得到即时兑现。

 

 

综 上,本案中,行为人偷换加重秤跎的行为,无形中克扣了他人的棉花斤两,可视一种变相的秘密窃取行为,但偷换加重秤跎必不意味着行为人取得了他人财产。秤跎 是一种计量工具,本身没有价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评价意义,此时该行为只能是为进一步取得他人财产的一种手段行为而已,行为人的真正目的是想通过这种看似 公平的交易,采取欺骗的手段,来获取财产利益。在行为人实施了偷换加重秤跎的行为后,行为人并未有取得他人财物,财物仍完全置于棉农的控制之下,也就是 说,行为人取得超出交易公平对价的部分,是凭借棉农的对磅称上的计量数量的完全信任,通过对棉花交易的进一步确认交付得以实现的,对于棉花的交付,棉农是 有明确认识的。由于棉农的信任是基于一种错误的判断,而这种错误的判断又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了秘密偷换加重秤跎的行为使计量发生偏差所致,而这是行为人的隐 瞒短斤少两的真相以致棉农不明真相误码以为磅称上的计量即是其出售棉花的实际斤两。因此,行为人通过偷换加重秤跎的办法非法获取他人棉花的行为属于诈骗行 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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