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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之目的”(2)

时间:2012-12-27 19:2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占有贷款为目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贷款,即行为人实施了刑法193条之规定五项情形之一;(二)行为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三)行为人贷款时即明知不具有

    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占有贷款为目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贷款,即行为人实施了刑法193条之规定五项情形之一;(二)行为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三)行为人贷款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如实施《纪要》规定七种情形之一,如果行为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如实施的行为欠缺上述条件之一,一般不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一般不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认定被告人林海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人林海代表公司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获取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从客观方面来讲,被告人林海确是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行为,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归还,但上述事实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林海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多只能间接证明林海主观上具有占有贷款的可能性。但被告人林海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就必须借助其他的事实来加以分析认定,也就是林海是否实施了《纪要》规定的七种行为,具体来讲,公诉机关必须向法庭证明:1、江西迪科实业有限公司不具有贷款和还款能力,深圳迪科投资有限公司不具有贷款担保能力。2、林海为了骗取银行贷款,虚假注册成立上述两家公司。3、贷款使用的情况,林海是否具有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故法院宣告林海无罪是正确的。

 

注释:

[1] 刘宪权  《金融犯罪理论专题研究》第541条;

[2] 苏惠渔  主编《刑法学》第644页;

[3] 陈兴良  《非法占有贷款目的之认定研究》“刑事法判解”第8卷第185页。

作者:南昌中院 殷国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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