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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开被扣车辆后“物归原主”如何定性(2)

时间:2012-12-14 12:2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具体到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即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该条只是为了给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界定出何为公共财产,所列财物并不因这一规

    具体到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即“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该条只是为了给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界定出何为“公共财产”,所列财物并不因这一规定而转移其所有权,故对盗窃罪的对象没有必要区分是否私人财产或公共财产,只要在非法占有的意图下侵害了或即将侵害财产的所有权,就可以认定构成犯罪。

    二、本案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秘密开走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相当复杂,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以下情况分别说明:

    (一)如果该车辆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工具或者涉及其他国家安全问题,行为人秘密将其开走,将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继续或者侦查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亦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其他危害,此时应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行为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二)如果该车系违反交通法规、治安管理或其他行政法规而被有关行政机关扣押的,行为人秘密将其开走,如果行为人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且无关涉国家安全问题,就没有达到需要刑事制裁的程度,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要件,而仅仅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本案即属此种情形。本案行为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所以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如果该车辆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扣押的,行为人秘密将其开走,可以认定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干扰案件的侦查、起诉,最终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四)如果该车辆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执行对象,或依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将要被没收的对象,行为人秘密将其开走,则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应该说明的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行为,只是不限于暴力、威胁的手法及主体特殊而已。据此,笔者以为我国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设置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内涵与外延不一致,从而难以与其他众多具有妨害公务性质的犯罪形成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关系,导致适用法律时的困惑。按照《现代汉语大词典》的解释,“公务”是指有关国家或集体的所有事务。可见,一切立法、司法、执法活动和所有涉及公共权力行使的活动无疑都是“公务”,阻碍这些活动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只应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不应在对象上进行区分。正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走私毒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罪的补缺拾遗条款一样,妨害公务罪也应该是一个补缺拾遗的兜底式条款。笔者对刑法分则中具有妨害公务性质的犯罪作了一番考察,认为妨害公务罪可作为除以下刑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犯罪之外的、具有妨害公务性质之行为的兜底条款:1.所有的妨害司法罪;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5.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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