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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安庆受贿、滥用职权案(2)

时间:2012-12-27 12:5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2004年2月,被告人贾安庆再次违反有关法规及规章,同意张永民代表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杨永明签订了2004年度中国体育彩票即开型销售承销合同,将18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承包给杨永明个人销售。 2004年3月18日,

  2004年2月,被告人贾安庆再次违反有关法规及规章,同意张永民代表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杨永明签订了2004年度中国体育彩票即开型销售承销合同,将18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承包给杨永明个人销售。

  2004年3月18日,杨永明以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即开型彩票发行主管的身份与西安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樊宏签订了在西安市东新街销售6000万元的中国体育彩票销售合同。

  被告人贾安庆的上述行为,不仅使杨永明个人承包了即开型体育彩票的销售,还使其获得了利用“即开规模销售主管”的头衔参与保管、兑付大奖的机会。2004年2月至3月,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延安、榆林地区和西安市销售即开型体育彩票期间,杨永明伙同孙承贵(另案处理)等人乘参与兑付大奖的机会,先后多次骗取了奇瑞、宝马轿车等大奖。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法庭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贾安庆身为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3万元;在体育彩票的销售过程中,擅自决定将应纳入公益金的弃奖给杨永明,致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将体育彩票的销售承包给杨永明个人,还赋予杨永明销售主管之名,致使体育彩票管理机构以外的人员参与兑付大奖,导致兑付大奖环节严重失控,大奖被杨永明等人骗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使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且其滥用职权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004年10月1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

  被告人贾安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依法没收受贿赃款人民币13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贾安庆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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