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西安市体育局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省体彩中心经陕西省财政厅批准,在西安市发行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被告人张永民受省体彩中心的委派,代表省体彩中心对此次销售活动履行监管职责,并担任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在彩票销售过程中,张永民放弃监管职责,对杨永明所雇佣的孙承贵(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兑付大奖,中奖奖票的背书及保管等兑奖程序,既未督促具体监管人员履行职责,也未提出纠正意见,致使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的监管形同虚设,导致杨永明、孙承贵利用监管漏洞骗取宝马汽车大奖得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法庭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永民身为陕西省体彩中心副主任,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对体育彩票销售监督管理的职责,其违反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超越职权范围,主持拟定并签发违反上述规定的文件,与杨永明个人签订体育彩票的承销合同,并给予杨永明“即开规模销售主管”的头衔,后又超越职权将体彩销售过程中的弃奖划归杨永明所有,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4年3月20日至25日,在西安市体彩销售过程中,被告人张永民严重不负责任,放弃监管职责,致使杨永明等人诈骗得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使政府的公信力遭受严重损害,严重影响了国家彩票事业的正常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2004年10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刑事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张永民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二、依法没收受贿赃款4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永民不服提出上诉。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张永民申请撤回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永民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2005年1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如下刑事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张永民撤回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