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第一、二起事实,被告人张有亮在本公司明确表示只收取债务人现金的情况下,以挪作他用为目的,擅自将应收货款折抵成工程车辆并挪出使用,在使用的行为对象上表现为工程车辆,而实质上使用的仍是本公司所有的货款。如将行为分解,则可以看作是被告人首先擅自决定将本单位在其他单位的应收货款挪出,其后,把挪出的货款自己使用在该债务单位变为物。在行为过程中,由于第一步与第二步间隔表现的不明显,让人产生其直接挪用公物的印象。由于货款转换成物并非是公司意志的体现,而是被告人擅自决定,是对本单位应收货款的擅自挪出使用行为,故可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颜茂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