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公诉标准 一、主体的证据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2、被害人陈述。证实:其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各行为人有过节、纠纷等;有无对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进行抓捕等。 3、进一步印证或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应收集以下间接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他人所有的财物而秘密窃取,存在直接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中在个别情形下还具有牟利目的。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2、被害人陈述。证实内容同上。 3、证人证言 4、物证、书证 5、鉴定结论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包括盗窃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提取物证现场等。 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资料等。 8、其他证明材料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采用秘密手段,实施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客体的证据 1、证明被害人对所盗财物拥有合法权利及该物价值、购买时间的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财物发票等; 2、证明被盗财物特征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如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的拓印件、行车证、手机入网证明等; 3、追缴被盗财物的追赃笔录、提取笔录、赃物照片等; 4、估价鉴定结论; 5、犯罪嫌疑人、窝赃人、购赃人对赃物处置情况的供述、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秘密窃取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在收集、审查、认定证据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盗窃机动车辆后改装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机动车辆后,故意改变车身颜色或更换车辆发动机,致使提取的赃车与被害人提供的车辆照片、发动机号不能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影响到了证据效力,对此应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提供改装服务的证人证言,对行为人的辩认笔录,及有关收费凭证等,综合加以认定。 (二)盗窃金融机构、珍贵文物法定加重情节的认定 (三)对多次盗窃的认定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定罪处罚。故要注意收集证明户、公共场所和多次的有关证据:对于证明“户”的有关证据可参见抢劫罪的有关规定;证明公共场所的主要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明一年内多次盗窃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单位的接警记录及发、破案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 ******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