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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2)

时间:2012-12-27 23:0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刑法典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当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时,使得两种本无关系的犯罪行为产生了某种程度的联系。从理论上

    刑法典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当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时,使得两种本无关系的犯罪行为产生了某种程度的联系。从理论上看,信用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比较容易区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客体不同。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而贷款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信用证诈骗罪发生在信用证业务过程中;而贷款诈骗罪发生在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过程中。使用手段上,信用证诈骗罪采用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等方法;而贷款诈骗罪则采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3)主体不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4)对象不同。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较为广泛,既可以是信用证下的款项包括银行所贷资金,也可以是开证申请人的代款等;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实践中,一些不法商人利用银行的打包贷款的信贷融资业务,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的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然后持信用证向自己所在地银行申请用信用证抵押贷款,以筹货物,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勾结,骗开信用证后套取银行贷款,得款后挪作他用或携款潜逃。这类行为称之为利用信用证骗取银行打包贷款,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也构成贷款诈骗罪,对行为人如何定罪呢?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属于法条竞合犯,有的认为属于牵连犯。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的部分交叉、重合情形,不构成牵连犯。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依据以下原则:如果是单位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进行贷款诈骗,而刑法典规定票据诈骗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贷款诈骗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对此,应以票据诈骗定罪处罚;如果是自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进行贷款诈骗,且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根据两罪的量刑幅度,票据诈骗罪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贷款诈骗罪最高刑反为无期徒刑,且没有财产选科。两罪相比,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进行贷款诈骗的,其目的是为了贷款,可以目的行为触犯的罪名即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

    四、信用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信用证诈骗罪主要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但信用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仍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发生的范围不同。信用证诈骗罪发生在信用证业务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2)犯罪手段不同。信用证诈骗罪主要采取以下手段: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等。而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手段上,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五、信用证诈骗罪既遂与未遂问题

    根据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例,刑法第195条并未规定构成本罪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要件,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诈骗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如果银行审核失误即意味着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货款已被诈骗,信用证即以既遂形态成立,应依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在信用证诈骗罪的三个量刑档次中,第一款没有规定“数额较大”,而在第二、第三量刑档次分别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并规定从重处罚。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前文的分析,数额问题并非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定罪因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数额和情节方面,仅作为量刑的因素,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罪总是指向一定数额的财物并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活动被及时制止,才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已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财产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银行信用已受到损害。因此,我们认为,从刑法第19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信用证诈骗罪应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数额和情节并非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刑法第19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即可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

    注释:

    ①王新:金融刑法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311页。

作者: 夏汉清 毛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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