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发生危害军事通信犯罪与危害公用电信设施犯罪、盗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之间存在交叉的情形。这种情形属于竞合犯罪,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多种犯罪。在具体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时很容易引起争议,需要对此进行解释。按照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在处理时应遵循“从一重处罚”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按照刑法规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第一款解决了破坏、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与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犯罪之间竞合时的刑法适用问题。实践中,军事通信线路与公用电信线路之间在一些情况下,存在同沟不同缆、同缆不同芯的状况,而且,军、地之间维护线路的方式也不同,大多数情况下是各自维护自己的线路,但也存在军、地分段代维护的状况,即军队代地方维护某一段同沟或者同缆的公用电信线路,地方代军队维护某一段同沟或者同缆的军事通信线路。这就造成军、地之间线路的相互交叉,很容易发生犯罪之间的竞合。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破坏、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第三百六十九规定了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犯罪,这两类、共四种犯罪的刑罚轻重程度差别很大,相当复杂,因此,在认定构成具体犯罪时,只能“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同样是故意犯罪,破坏军事通信犯罪有三个量刑幅度,法定最高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法定最低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有两个量刑幅度,法定最高刑幅度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比破坏军事通信罪的低,但法定最低刑幅度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显比破坏军事通信的高。两罪竞合时,如果危害特别严重时,就应当适用破坏军事通信罪;如果危害一般时,则应当适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二款规定了盗窃罪与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犯罪,以及与破坏、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之间的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处理起来也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不会引起歧义,但是,考虑到本条规定的都是竞合犯罪的情形,将这种情形规定后,将使本条内容更加完整。 第三款规定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犯罪之间发生竞合关系的情形。实践中,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如果不实施进一步的行为,就不一定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这种情形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如果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例如对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就可能同时触犯这三个条文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款规定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与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犯罪之间发生竞合时的情形。实践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照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明知是军用频率而擅自占用,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那么,就可能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就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该条分四款太长,建议分为四个条文规定。我们认为,考虑到这四种情形都是解决此罪彼罪问题的,且竞合犯罪在整个解释的架构中不宜占用过多的条文,如果分别用四个条文解释,会造成条文过多、功能重复,给人以喧宾夺主的感觉,因此,将其纳入一个条文一并作了解释。 五、关于军事通信的具体范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 这些问题属于技术问题,根据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主管部门,是指总参通信部。总参通信部的规定,相当于部门规章。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对这些技术问题的判断,应当参照总参通信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总参通信部没有规定,或者依据规定难以判断时,司法机关可以就是否军事通信、是否重要军事通信、军事通信是否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等问题,请总参通信部的有关部门如总参通信网络技术管理中心出具证明函件或者鉴定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 祝二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