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红军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朱宝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被告人马红军、朱宝华共同退赔失主17604元,被告人马红军单独退赔失主12272元;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脚扣一副、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2006年10月2日至2007年6月13日,被告人马红军伙同被告人朱宝华在新疆和静县、和硕县境内盗窃电信通讯电缆10次,共盗割1,290米,盗窃价值17604元人民币。2006年10月22日至2007年6月12日,被告人马红军在和静县、和硕县境内盗窃电信通讯电缆8次,共盗割1060米,盗窃价值12272元人民币。在上述期间被告人马红军还盗割3次通讯电缆,但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赃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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