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② 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本法第 257 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 257 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 257 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③ 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因为本法第 257 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 2 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 257 条第 1 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致被害人黄某某身体多处轻微伤,且被害人黄某某案发主动到司法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比较非法拘禁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量刑,根据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被告人郑某某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二、 被告人郑某某处于何种犯罪形态,是犯罪中止还是既遂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犯罪结果发生阶段,这里犯罪结果发生阶段和犯罪既遂是不同的概念,仅指犯罪行为完成后危害结果发生前的一段时间。 这里牵涉到如何认定犯罪既遂的问题,通说犯罪既遂包括四种类型,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危险犯。不同的犯罪类型的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不同的,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① 行为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的标准,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罪、儿童罪、诬告陷害罪等都是比较典型的行为犯。行为人一旦做出相应行为即构成犯罪的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往往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加重情节。例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既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拿到财物或达到其他目的。所以绑架行为完成后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在绑架行为完成过程中可能成立未遂或中止。 ② 举动犯,以前也叫阴谋犯,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就构成犯罪,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③ 结果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不成立犯罪既遂,如故意杀人罪必须有杀人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里的结果只要是与犯罪的性质一致的结果就可以了,不一定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例如,甲举枪欲杀乙,结果杀死了丙,或者误认为丙是乙杀死了丙,都不妨碍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只有结果犯能在犯罪结果发生以前如果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构成犯罪中止,行为犯和危险犯在犯罪行为完成后都不存在犯罪中止。 ④ 危险犯: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的,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出现。如果出现了危害结果,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在破坏行为完成后,又恢复原状从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不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在破坏的过程中可能成立犯罪中止或未遂。这里和结果犯是不同的,结果犯是以犯罪结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而危险犯并不需要危害结果的发生。 (2) 对犯罪中止中自动性和有效性的认识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自动中止犯罪行为,行为人可以因为内疚、同情、怜悯、惭愧等心理而主动放弃犯罪。至于引起行为人的这些心理的客观事件可以是多种多样,但是不管是什么原因,都必须是行为人处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即使当时的客观情况已经使得行为人不可能完成犯罪,但是只要依行为人的判断可以继续而主动放弃犯罪的也认为是自动中止犯罪。反过来,如果客观条件可以使行为人完成犯罪,但是行为人以为不能完成而放弃犯罪的不能认为是主动放弃犯罪。 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包括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里的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不要求行为人单独实施,可以在其他人的帮助下完成,但是行为人必须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否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同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还要求必须没有发生犯罪既遂标志的结果,否则不能成立中止。 对于犯罪既遂之后的补救措施一般是量刑考虑的问题,也有在法条直接规定的,例如《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行为犯,其后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故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实施限制被害人黄某某人身自由的行为后,其非法拘禁犯罪已既遂,故不构成犯罪中止。 郑战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