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1日
法律援助中的无罪辩护 案情简介 李某由于经济困难,向法院提出申请,为其指定辩护人,受理法院特指定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起诉意见 上述全部赃物均已发还失主。 辩护意见 由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认为李某实施的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两个罪名——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律师就依两个罪名的不同特征,不同犯罪构成分别对案情进行研究。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 在案卷中,有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一系列证据。经过仔细分析研究,律师发现这其中关于位于铁道心的盘元与行使的列车发生拖挂,造成损失的证据很多,也很充分可信;但是除李某自己的供述以外,案卷中却并没有能够直接反映是由于李某的行为导致上述事故和损失的证据。律师带着这样的一个疑问两次会见了被告。 首先,证明李某盗窃盘元的几份证言中都表述了这样的字眼“听说”或“听某某说”,而并非证人亲自在案发现场见到了李某,更不是证人见到了李某正在或刚刚实施犯罪行为。 其次,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在实施盗窃盘元时的作案工具为一把剪线钳,该剪线钳经过鉴定部门鉴定,确实与弃置在铁路道心并与列车拖挂的盘元上的咬痕相一致。但是却没有证据证明是李某使用的该剪线钳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该剪线钳并不是李某所有,也不是被弃置在案发现场,而是在办案的公安人员称根据对案发现场盘元的咬痕分析,可能是用钳子钳断的时候,李某说其家里有一把别人放在那里的剪线钳,然后带着公安人员去到家中取来的。 二、盗窃罪: 案件结果 经过两次开庭,控辩双方对本案的一个个证据进行质证,发表质证意见,对案件涉及的一个个细节加以辩论,终于担任公诉人的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 一、法律援助落到实处 本案是律师经由受理法院指定,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例。 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正体现了我国日趋完善的法律体制,使任何公民都在其需要法律援助的时候,能够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 虽然对于律师来说,本案可能只是众多案件中的一个;对于有关部门和人员来说,“罪”与“非罪”的界定可能只是技术上参数的不同;但它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来说却是至关重要的。正是出于对当事人的负责精神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律师面对收入微薄、语言含糊不清,经常受到周围人歧视的被告人李某,并没有因为是在进行法律援助,而对本案草率处理,应付了事。而是严格履行律师的职业道德,对本案尽心竭力地工作。 二、刑事证据的唯一性 在刑事诉讼中对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得十分严格,并且该证据所指向的“事实”应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而不能是主观的推测,或只是依靠被告人的单方供述就来确定的“事实”。本案辩护律师正是通过对证据层层深入的研究,找到了其中的不确定性和多处疑点,最终辩护成功,还事实以本来面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