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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还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2)

时间:2012-12-16 00:5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其次,我们来研究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189条规定,对违反票据法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即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所谓承兑即汇

    其次,我们来研究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189条规定,对违反票据法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即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所谓承兑即汇票付款人承诺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法支付票据金额,从而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所谓保证是指汇票、本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为了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而进行的票据行为。不论承兑还是付款,还是保证,如果违反规定,不该承兑的承兑了,不该付款的付款了,不该保证的保证了,造成重大损失的,都属于票据业务中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在作成过程中出票人违背了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没有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出具汇票时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承兑银行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没有认真审查,同意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完成了对违法票据的承兑。票据作成后票据就独立于原因存在,此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合法性,承兑银行必须付款,因此才造成3527万元的特别重大的损失,牛某某、刘鹤淇应依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定罪量刑。

            三、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对违法票据承兑罪的异同    

    本案究竟该如何定罪,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还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这里有必要进一步对两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比较: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都是特殊主体,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二在犯罪客体上,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而对违法票据承兑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票据管理制度,其范围要比前者大一些;第三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行为和对违法票据承兑罪都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第四,在客观方面: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必须有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说明白了,就是行为人要有出票行为,即作成票据并交付收款人,这种出票要有违法性;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则必须有违法承兑的行为,说明白了,必须有承兑行为;第五构成的标准: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要求造成较大损失,而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则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本案被告人是银行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属故意犯罪,在客观方面不存在有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而是承兑行为,造成的损失又特别重大,因此应适用《刑法》第189条,以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定罪处罚。

马万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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