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上世纪末从国外传入我国的一种营销方式。由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关的管理手段、体系和人们的消费心理还不成熟,消费者往往将其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传销营销方式的不甚了解,借此进行非法活动,推销假冒、伪劣、走私商品,有的跨省、市、县进行,有的携款潜逃,引发大批受骗群众上访聚集,严重的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在我国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此后,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也相继发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通知。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后,仍然从事传销活动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国务院2005年8月23日发布,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什么是传销进一步予以明确。该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传销表现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至此,我国对什么是传销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与相关行政法规和法律相衔接,为打击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方式进行非法经营犯罪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为何构成非法经营罪,此罪与集资诈骗罪有何区别。 本案中,被告人曾贤优、童胜宏等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台湾美商捷登优购国际集团公司为幌子,注册网站,编造所谓“创始股东分红计划”,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夸大宣传的手段,非法进行网上商品营销活动,要求消费者在其网站上认购一定数额商品,即可取得创始股东资格,创始股东在购买产品的同时,既可以参与分红,又可以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获取以其直接发展或者下线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和认购商品数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的各种奖金;被告人朱丽萍、耿莉莉、苗雪、滕伟积极参与夸大宣传、发展会员等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的经营方式,虽不完全等同于我国《禁止传销条例》中所列举的任一情形,但其是三种形式的综合表现,与条例规定的传销本质是相同的,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上述各被告人在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后,仍然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且涉及范围广、人数多、犯罪金额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本案的定性还有一种意见,就是该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曾贤优等设计的“创始股东分红计划”网上营销计划,实质是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购买商品为形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大肆进行虚假宣传,诱使民众投资,以达到骗取资金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要准确认定该案的犯罪性质,关键在于区别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二罪的主要区别是: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既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而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等的市场管理制度。主观方面虽都由故意构成,但集资诈骗罪是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而非法经营罪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其次,二罪客观表现不同,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而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二罪的区别中,我们不难看出,本案被告人虽然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目的在于通过非法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其侵犯的仅仅是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扰乱了市场秩序,并没有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而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故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是正确的。马红梅 董锐莹 李 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