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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条款评析(4)

时间:2012-12-14 11:4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扶贫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

扶贫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其他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但是第十九条也还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因为在违法行为之中,当数量极少时,贸然进行行政处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法理。也与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动用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不一致。


第二十五条略

第二十七条略
关于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本条例中涉及的犯罪,笔者另文论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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