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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对此类性质严重的行为,不能视其为犯罪,只能将其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来处理。1997年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另外还必须指出的是,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账号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包括国际互联网账号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因此,在这里惩治的主要是未经允许而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这一行为,而不是从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角度出发的。 朱铁军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