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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兴伍经营劣质药材种子投机倒把案(2)

时间:2012-12-15 15:1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潘兴伍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对这种行为应定何罪则有不同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潘兴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事实真相,刊登虚假广告的手段,出售劣质药材种子,骗取他人钱财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潘兴伍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对这种行为应定何罪则有不同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潘兴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事实真相,刊登虚假广告的手段,出售劣质药材种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定诈骗罪。二审法院认为,潘兴伍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反工商管理法规,以劣充优,以次充好,销售无生长能力的药材种子,其行为应定投机倒把罪。后一种意见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潘兴伍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工商和物资管理制度,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1981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本案被告人潘兴伍经营药材种子,没有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和检疫,取得合格证,却刊登虚假广告,将大量根本不能生长的种子冒充优良种子销售。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危害了生产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潘兴伍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他在取得经营药材种子的营业执照后,确实从事了经营种子的活动,并且用少量资金买回了劣质种子,然后以次充好推销给用户,从中牟取暴利。他虽然用刊登虚假广告的办法欺骗了用户,但他从事种子经营却是真实的。这与那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从事工商业活动为名,骗取他人财产的诈骗行为是有严格区别的。

    (三)1992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投机倒把罪定罪处罚”。本案潘兴伍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规定,应定投机倒把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对潘兴伍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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