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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周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无罪案(2)

时间:2012-12-16 05:4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犯罪?我们先来看看被告人主观意图。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与二被告人之间为山林经营权问题发生纠纷,二被告要求收回山林使用权,并经基层组织多次调解,而双方为柑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犯罪?我们先来看看被告人主观意图。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与二被告人之间为山林经营权问题发生纠纷,二被告要求收回山林使用权,并经基层组织多次调解,而双方为柑桔树的补偿问题未能成达协议。二被告便在柑桔树间套种白杨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将其白杨树拔除,被告人便将对方柑桔毁坏。可见,二被告人虽然采取了一些不十分恰当的方式,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过错。故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

    再来看看被告人行为的客观方面,被告人确实实施了毁坏柑桔树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其情节显著轻微。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二被告虽然实施了一定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也就是说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二被告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尚未达到触犯刑律的程度,不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不应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那么,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山林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也就是说,双方之间是因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双方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故他们之间所发生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人毁坏柑桔树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二审法院就刑事部分进行改判是完全正确的。

    本案二审终审,文书现已生效。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陈国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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