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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管理也构成开设赌场罪

时间:2012-12-19 12:1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核心内容:在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室当行政主管,最终被判开设赌场罪。这是怎样一回事?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又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

  核心内容:在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室当行政主管,最终被判开设赌场罪。这是怎样一回事?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又是什么?下面由法制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同样是打工,唯一不同的是给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场所打工,既没有参股,也没有涉赌,却被“连诛”判刑。近日,广西籍一游戏厅女行政主管被河南省夏邑县法院以协助他人开设赌博场所为由,判刑一年零六个月。

  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有家“兴龙欢乐园”大型游戏场所,是福建人孙某、陈某兴建。游戏厅里有多种游戏,其中打渔等几种游戏可以退币,玩家玩多少,可以退多少,但是这些游戏机都是事先调试好的,通过提高游戏难度,让玩家赢得少,输得多,以此从中牟利。

  2011年5月5日晚,公安机关对该游戏厅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经理陈某、副经理孙某、行政主管陈某,以及十余名正在玩赌博游戏的人员。经查,该店从2010年元月6日开业到案发,涉嫌赌资927万余元,非法获利111万余元。

  陈某和该游戏场所是雇佣关系,她从去年9月起负责现场的运转及日常管理。在法庭上,陈某声泪俱下:“我到这儿才几个月,该游戏厅没有我的股份,每月发给我4000元工资,主要负责服务区的员工考勤、督导服务等行政性工作,我知道里面有(指该游戏场所)万能鲨鱼机、赛鱼机、跳跳球、拍拍乐、马戏团等三四十台是可以退币的赌博游戏机。”陈某认为,游戏厅不是她开的,也没有参与该游戏场所的投资,说她违法有点冤。

  但是夏邑县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作为“兴龙欢乐园”的行政主管,明知该欢乐园从事赌博性质的活动,仍积极帮助管理,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比照其他主犯,陈某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5000元。而作为开设赌场的主犯陈某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200000元;主犯孙某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50000元。

  【延伸阅读】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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