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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定强迫交易罪还是绑架罪(2)

时间:2012-12-11 10:1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综合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人殷某的犯罪动机,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均表现为通过采取暴力,麻醉、挟持被害人杨某,强行拍取其裸照以进一步控制被害人的手段和方法,达到胁迫被害人以其金融机构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综合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人殷某的犯罪动机,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均表现为通过采取暴力,麻醉、挟持被害人杨某,强行拍取其裸照以进一步控制被害人的手段和方法,达到胁迫被害人以其金融机构管理者的特殊身份在将来一段时间帮助其贷得巨款的犯罪目的。被告人殷某出于强迫被害人帮助其贷款的这一最终目的,采用具体化作案方法却包括了几种分别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暴力挟持被害人为人质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强行给被害人灌服 “King”粉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行拍取被害人裸照的行为构成侮辱妇女罪,而强迫被害人为其提供信贷服务的行为又构成强迫交易(未遂)罪。也就是说,被告人殷某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又触犯了多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属于刑法理论上“处断的一罪”中的牵连犯。按照牵连犯处断原则,除刑法条文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以外,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本案中应以绑架罪对被告人殷某从重处罚。

 喻日全 刘兴来 徐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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