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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款构成抢劫罪(2)

时间:2012-12-25 16:4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在侵犯的客体方面,被告人刘志远等人暴力逼取借条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刘栋的人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利这一复杂客体,是构成抢劫罪的又一法律特征,同时又是区别于寻


    在侵犯的客体方面,被告人刘志远等人暴力逼取借条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刘栋的人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利这一复杂客体,是构成抢劫罪的又一法律特征,同时又是区别于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的重要标志。

    二、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款是抢劫行为的自然延续在抢劫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通常以是否劫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那么,本案被告人刘志远等人通过暴力迫使被害人当场出具借条,是抢劫既遂还是抢劫未遂呢?笔者认为应属抢劫未遂。一般意义上的借条,持有人是财物的所有权人、债权人,出据人是使用人、债务人;借条一方面证明了债权人已将一定数额的财物交付出据人使用,另一方面证明了出据人具有偿还的义务、持据人具有索要的权利。本案被告人刘志远等人通过暴力取得了被害人刘栋出具的借条,并不等于取得了借条记载金额货币的所有权。因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借条是财物权利的凭证,而并非财物权利和财物本身;出据人可以借条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应属无效为由,拒绝持据人的给付请求。

    然而,本案被告人刘志远等人通过暴力迫使被害人当场出具借条,然后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款的行为,则是其抢劫行为的自然延续;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得财物,应属抢劫既遂。其实,自然延续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可见,例如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及行为人将窃得的物品出卖变现的行为,都是行为人盗窃行为的自然延续,并不因为这些行为中含有欺诈、销赃成份而影响对行为人盗窃犯罪行为的定性。本案被告人刘志远等人在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款时,从表面上看没有暴力或胁迫行为,但是,其多人多次寻找、拦截被害人刘栋,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要钱款,即含有如不“还钱”就要当场实施暴力的胁迫意图,是胁迫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被害人刘栋鉴于已遭其多次殴打,面临被告人刘志远及其同伙的淫威,必然产生如果不满足被告人的财物要求,将要再次遭受暴力侵害的恐惧。因此,不能把抢劫罪的胁迫行为,机械地理解为发出赤裸裸的如不答应财物要求就当场实施杀害、伤害的威胁。就本案而言,不能因为借条的取得违法,借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而将凭借条索款的行为作为敲诈处理;亦不宜将被告人刘志远等人在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款时,没有明确的当场实施暴力的胁迫性语言或动作,而认定其没有暴力或胁迫行为,进而否定整个案件抢劫犯罪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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