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的背景下,作为弱势群体之一的妇女的权利是否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乃至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如何使法律在保障妇女人身权利中发挥作用是值得人们深思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完善立法,健全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
在法治背景下,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最重要的是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的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和特别法的法律保障机制。我国宪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并确立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还对妇女的权利作出了特别的保护。刑法中规定有强奸罪、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等罪名,对妇女人身权利侵犯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是妇女权益保障的特别法律规定,比较全面和详细地对妇女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等。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对“性骚扰”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从我国关于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来看,还是比较健全的,但是事实证明,这些法律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又是远远不够的,妇女人身权利频频受侵犯的事实,不断地挑战我们的法律,我们必须不断地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不断地明确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才能使这些法律发挥真真正正的保障妇女权益的作用。
2、加大执法力度,有效地保障妇女人身权利
正如刚才所述,在我国关于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在实践中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却困难重重。当妇女人身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犯的时候,时常面临的是投诉无门。很多相关的执法部门,因为种种原因拒绝受理当事人的告诉或者申诉。而有些执法部门为了避免麻烦,对当事人的投诉或者一推再推,或者草率了事,或者不了了之。而即使顺利进入到司法程序,也最终因为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充分而被驳回或者败诉。在邓玉娇案中,北京的两名律师虽然其处事的方式和风格令人颇为质疑,但是他们揭发的“警方存在重大的调查取证失误”却确实反映了当前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涉及到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例中,由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而“举证”又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相关执法部门应该具备更加严谨和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只有加大了对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反犯罪行为的执法力度,才能够有效地去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3、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保障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意识
在法治背景下,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保障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意识是保障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徒法不足以自行”,大量的案件和事实表明,即使我国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再完善,但是如果没有转化为人们的信仰和意识的话,那也只是一堆漂亮的谎言。妇女人身权利频频遭受侵犯以及因此诱发的相关侵权案件和事实表明,一方面是侵犯者对妇女权益的无知和漠视,另一方面则是妇女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未能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去维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人们包括妇女自身的保障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意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结语
邓玉娇案只是妇女权益遭受侵犯的“冰山一角”,大量的妇女权益遭受侵犯的现象还在并将继续发生着,如何有效地保障妇女权益已经迫在眉睫。妇女权益的保障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全社会应该首先应该转变观念,树立人权和法治观念,尊重妇女;其次,全社会应该积极建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机制,畅通妇女权益诉求渠道,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有效地保障妇女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