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倪某,男,30岁,某公司职工。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期间,倪某于夜晚下班后,骑摩托车在某公路流窜,伺机尾随骑自行车或摩托车上下班的女工,然后乘前后无人之机,从左侧加速追至并排,伸左手抓摸妇女乳房后即很快逃离。先后作案十余起。 二、分歧意见 对倪某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倪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倪某的行为虽然是针对妇女的行为,但没有强制性,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而是一种追逐、拦截他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所以,从倪某行为的特征和侵犯的客体看,倪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倪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理由是倪某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专门针对妇女的。其尾随并乘机抓摸妇女乳房的行为,是乘妇女不备的猥亵行为,妇女不知要反抗且来不及反抗,具有强制性。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行为。由于其尾随妇女的行为是一种追逐、拦截妇女的行为,而追逐、拦截妇女是一种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倪犯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倪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中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理由基本相似。但认为,此行为不属于追逐、拦截妇女行为。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本案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处罚。理由是: 第一倪某的行为是专门针对妇女的行为。最直接的侵犯对象是妇女。应首先从侵犯妇女权利的罪名考虑定性。虽然其行为也扰乱了社会秩序,但更是一种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倪某的行为如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也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特征,则是想象竞合犯。相比较寻衅滋事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明显是后者重,所以应定后罪。 第二倪某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第一种意见认为倪某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性的观点是简单理解了“强制”应有的含义。倪某的行为表面上看是没有强制性的。一般情况下,妇女被一陌生路人抓摸乳房肯定是不情愿的。倪某也是知道的。为了防止反抗,倪某采取的是一种乘人不备的手法,使妇女来不及反抗的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一种强制手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