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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律师成功案例: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判决书

时间:2012-12-11 20:2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余祖舜,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姚建辉。 委托代理人李平,系该司职员。 被告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桃园外贸服装城。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 负责人杨海斌。 委托代理人李平,系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余祖舜,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姚建辉。
委托代理人李平,系该司职员。

被告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桃园外贸服装城。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
负责人杨海斌。
委托代理人李平,系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潘利红,系该司职员。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祖舜、韦东生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平、潘利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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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律师费发票。
电话录音及书面整理。

结合庭审及质证认证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经比对原告诉请保护的作品及被告广告中使用的图片:二者的拍摄角度、建筑物被树木遮挡部分都完全相同,即使广告图片因为印刷在报纸上而显得颜色不够丰富、没有原告作品中的彩虹等,仍然可以认定广告图片系对原告作品的截取、复制。
另,被告桃园外贸服装城系被告深业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桃囚外贸服装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摄影作品《地王彩虹》著作权的行为。

三、被告深圳深业物流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桃园外贸服装城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韦洪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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