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本案系一起侵权事实清楚、情节恶劣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为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对赔偿标准、范围及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1.赔偿标准。以前著作权侵权赔偿额主要根据版税或法定赔偿的标准确定。本案尝试运用一种新的赔偿标准,就是借鉴国家版权局关于美术作品的赔偿标准之一,即依照著作权人应得稿酬的2至5倍的标准确定。这种标准的合理性在于惩罚性质明显,计算和操作便利,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由于本案侵权情节严重,在适用时按最高稿酬5倍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不过,笔者以为,由于各个案件的情节、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法官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在赔偿标准内灵活确定具体的稿酬整数和赔偿倍数。 2.赔偿范围。以往交通费、住宿费及律师费等一般不予支持。经常出现著作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造成追索侵权的成本过高,助长了侵权气焰。本案除按上述第1条标准赔偿外,还支持了著作权人王锡麟交通费、购书费等其他合理的实际支出费用。这就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切实、充分的赔偿,鼓励著作权人积极依靠法律手段主张权利,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民事制裁。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给予民事制裁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民事制裁手段惩治著作权侵权的案例并不多。如何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制裁权力达到露治目的是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研究的问题。本案鉴于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权情节恶劣,而且被告出版社和被告黄寺书店始终不向法院提供主编及其作者的身份情况,法院对被告出版社和被告黄寺书店分别作出了4万元的民事制裁。通过制裁手段,使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受到教育和警戒,以免类似情况的再度发生。 通过对赔偿标准、范围及其制裁等的探索,以达到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繁荣发展的目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