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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侵犯(3)

时间:2012-12-13 16:5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380元由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共同负担。 三、意义 法院判决确认了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可以从原来的商品的范围及于服务的范围。法院的判决还确认可以在商标侵权中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同时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380元由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共同负担。

  三、意义

  法院判决确认了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可以从原来的商品的范围及于服务的范围。法院的判决还确认可以在商标侵权中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同时该案的处理为如何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提供了一个范例。

  四、分析

  (一)注册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权的内容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自己有权行使的范围和禁止他人行使的范围。自己有权行使的范围,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局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商标权人无权任意加以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如果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者将注册商标使用于核定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便超出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甚至还要受到法律制裁。但商标权人禁止他人行使的权利的范围则相当宽泛,即商标权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甚至,注册商标权的禁止范围可以延伸到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且足以造成误认的情形。因此,在注册商标权的保护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禁止权的保护范围远远大于权利人自己行使的权利范围。这是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造成造成的。

  在本案中,由于涉案商品是包子,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它与在商店柜台上所销售的印有某种商标标记的商品有所不同,它的制作过程属前店后厂,具有即卖即食的特点,故不可能在每个包子上均印上“狗不理”商标。因此消费者要区分哪些包子是“狗不理”包子,主要依据其服务标志辨别。因此被告虽然没有在具体的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标,但在对外提供的服务上利用了原告注册商标的商誉,通过在服务上彰显原告注册商标的方式来获取不正当的收益。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规定的内容相比,超出了条文中的“商品”的范围,而扩大到服务的范围,但这是符合立法原意的。在《商标法》第4条第3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中都明确“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可见,被告虽然没有在商品上具体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但通过自己的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因此应当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实际上,天龙阁饭店经营包子,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的牌匾,其目的即在于广告宣告,这从两被告之间签署的使用“狗不理”商标经营包子的协议中也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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