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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侵犯(4)

时间:2012-12-13 16:5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二)侵犯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虽然《民事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责任均能适用于商标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侵害知识产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


  (二)侵犯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虽然《民事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责任均能适用于商标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侵害知识产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三种。《商标法》第39条、第40条中涉及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只有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两种。由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因此对其适用的民事责任也应是财产性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是人身性的民事责任。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都是采用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方式。但是在本案中适用了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我们认为在商标侵权纠纷采用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一般为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所专有2,故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一般认为,如果在侵权行为中,加害人的行为侵害公民或者法人的人格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得请求赔礼道歉。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适用于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方面的人格权及法人名誉、名称权的侵权行为3.既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应当有侵害人格权的情形下成立。我们就需要讨论在商标权上是否有人格权的存在。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现在学术界的通说认为其应当是财产权与人身权的结合4.但是大部分学者均无法阐明在商标权上如何体现人身权的特性。因此在商标权上如何适用赔礼道歉就值得商榷。当然由于商标本身体现一个企业的商誉的问题。因此如果商标权被侵害必然导致一个企业的商誉受损。如果涉及企业商誉,则属于企业的名誉权的保护问题,不属于商标侵权案件。由于在本案中原告是以商标侵权作为诉讼请求的,因此不能要求被告承担侵害企业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将民事责任单独立为一篇,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个创举。但是由于这种立法模式的影响,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均忽略了对于不同种类的权利的侵害或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的探讨,即忽视了立法技术上类型化的重要性,这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审理中同样存在。

  (三)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并非所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其标记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作为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抗辩事由,只不过这些事由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本案中,被告最主要的抗辩事由就是要保护被告合法彰显身份的权利。即被告的行为属于权利的合理行使。权利的合理行使主要指当注册商标的标记文字或图形与他人的姓名、肖像相同或近似时,他人在自己商品上以合理方式标注其姓名或肖像的,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因为这里涉及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如果注册商标权人通过权利人许可或其他方式而取得商标注册的,该姓名、肖像的权利人仍有以善意、合理的方式使用其姓名、肖像的权利,但这种权利行使限于表明权利人身份的目的。应当注意的是,如以恶意或不合理方式使用,足以使消费者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在商品上表示字号、地理标志、产品种类、数量等标记,即使该标记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只要其目的仅在于表明商品的信息,而不作为商标使用的,并且不是以造成出处误解的,不属于商标侵权。在本案中,被告在牌匾上写明“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传人高渊”字样,该行为是属于被告高渊表明其姓名和个人身份还是属于侵犯“狗不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二审法院与再审法院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被告高渊享有姓名表示权,也可以提供其个人身份的信息,但其行使权利均应以善意,合理的方式。根据再审查明的案件事看,被告在表示姓名和身份时,故意突出天津“狗不理包子”字样,系恶意地以不合理方式使用姓名和进行身份表示,对消费者造成产品出处误导,而且考虑到两被告之间签署的关于商标权使用的协议,应当认定两被告主观上具有故意,因为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再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当然,具体案件必须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作出适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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