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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量抑制或严格限制对公民财产权产生负面影响的义务性行政法律制度。在对公民的财产权课征义务时,行政权及其行为必须张弛有度。面对极度自由的公民财产权,行政权介入必须建立在公益必需的原则之上。行政权的逾越性使其极容易无视任何个人的动机或利害关系,所以,行政介入权应始终控制在最小限度。只有当行政权的目的是促进公民财产权实现时,即当行政权处于积极行政态势时,其与公民财产权有关的各项功能才是值得拓展的。完善针对公民财产权的义务性行政法律制度,重点在于加强行政征收制度、行政征用制度、行政强制制度的立法规制,尤其是严格损益性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以免行政权借公益之名对公民财产进行赤裸裸的剥夺。 3.加紧完善针对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该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确保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违宪的行政法律法规能够及时得到追究。第二,要扩大针对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把司法审查范围的列举式改为概括式。第三,加紧制定出行政补偿法,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行政补偿的性质、方式、数额、时限等,改变该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第四,不断强化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时代性。加强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时代性,就是要正确处理行政救济制度与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市民文化等之间的关系,确认行政救济制度的服务地位,端正行政救济制度的价值取向,丰富制度内容。 参考文献: [1][美]加勒特·哈 丁.生活在极限之内[M].戴 雪,张 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1. [2][英]洛 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82. [3]李建良.行政法上损失补偿制度之基本体系[J] .东吴大学法律学报,第11卷(2):34. [4][美]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M].郑 戈,刘茂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1.235. [5][美]H·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4.664. [6][美]J·R·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M].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365. [7][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林毅夫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 1997.20. 作者:柳砚涛 杨 杰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