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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39页。事实,持这一观点远不止洛克一人。法国学者巴斯夏就宣称:“并不是由于人们制定了法律,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才得以存在,恰恰相反,是国为已经存在着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人们才去制定法律。” 参见[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19] 参见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30页。 [20] 参见[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9页。 [21] [美]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22] 参见[日]猪口孝主编:《国家与社会》,高增杰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27页。 [24] 参见周安平:《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法学》2002年第10期。 [25] 参见[美]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26] 参见李龙、刘连泰:《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27]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7版,第86页。 [28] 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3页。 [29] “如果法律允许国家公权闯入公民的私生活领地,那么公民的权利就会因为缺乏基本的生活空间而不能自足。”参见拙作《性的公权控制》,《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30] 我国农民负担过重,重的不是税而是税外的费。因此,费改税的目的就是抑制政府权力的扩张,借税法限制政府。 [31] 参见罗纳德-凯斯、林志秋:《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和对人的自由的分享》,白桂梅主编:《法治视野下的人权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页。 [32] 参见周永坤:《社会的法律与国家的法律——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中西法律的差异》,《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33] 参见成功:《治拆迁之痛》,《南方周末》2004年1月1日第14版。 [34] 上海市民何礼明居住了几十年的祖房,被以“市政动拆”名义指定为“待拆迁房”。何一家搬出后,该房不仅没有被拆除,反而装修一新,改头换面,成为上海“新天地”商业广场中的一家酒楼。参见成功:《治拆迁之痛》,《南方周末》2004年1月1日第14版。 [35] [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05页 [36] 野蛮拆迁的典型例子可举苏州发生的一起:2003年12月5日,家住苏州市工业园区蒌葑镇鸭蛋浜83号的孙宝祥和朱玉珍夫妇,度过了终身难忘的一天;当晚11点左右,正在睡觉的他们,突然被闯进家来的几个彪形大汉惊醒。“不许说话,否则就打死你们!”还没有等孙宝祥夫妇反应过来,这群人就用胶带将两人的嘴封了起来,并按住两人的头,用绳子将他们的手反绑住。随后,仅穿着内衣的夫妻俩被架出了自己的房屋。紧接着,就听“轰隆”一声巨响,孙家居住了25年的房屋,倒在了推土机的铁铲下——参见《江南时报》12月12日的报道:《苏州暴力拆迁“顶风作案”,市民深夜遭遇野蛮绑架》。 [37] [美]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38] 参见冯克利关于哈耶克《致命的自负》一书的序,[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39] 2003年11月5日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节目报道,绥德县政府在“经营城市”的理念指导下,无偿剥夺农民的土地,农民在被迫放弃土地后,只换得政府空头许诺的一种美好设想。 [40] [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元兴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4页。 [41] 参见李龙、刘连泰:《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42] 徐颖慧:《从遁形到归位——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模式的探讨》,《中个法学》2004年第5期。 [43] [美]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44] [美]罗尔斯《 正义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版,第257页 [45] 参见郭洁:《土地征用若干民事法律问题研究》,《社会科学季刊》2001年第2期。 [46] 参见[英]彼德。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页。 [47] 现行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大都是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以致于上海一家民宅在市场上值100万却因为被定为“公共拆迁”后只能拿到几十万元。该案例报道参见成功:《治拆迁之痛》,《南方周末》2004年1月1日第14版。 [48] 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90页。 [49] [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元兴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 [50] 参见萨恩斯坦:《宪政与财产权》, 刘刚译,文章来源公法评论。 [51] 参见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87页。 周安平·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