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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6)

时间:2012-12-20 12:2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除侵犯商业秘密罪外,2004年12月的司法解释对于商标犯罪、假冒专利犯罪和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追诉标准的设置上,一般均以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作为主要认定标准,而这无疑与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主要在于对

    除侵犯商业秘密罪外,2004年12月的司法解释对于商标犯罪、假冒专利犯罪和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追诉标准的设置上,一般均以“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作为主要认定标准,而这无疑与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主要在于对正当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相契合。由此决定,作为中国知识产权犯罪家族中的成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的确立,自应同样采用上述模式,以行为的法益侵害本质来确立相应的定罪标准。

    四、余论:超越法律形式主义的能动适用解释的倡导

    “徒法不足以自行”,日益纷杂的社会关系、越益复杂的案情,使司法人员似乎总在面临法律不够用的情况,总在忠于法律还是能动“造法”之间进行两难选择。但这一切的解决不单是立法的更新所能完成的。两百多年前诞生的美国宪法,文字和结构并没有进行过大修大改,在“全民超人”的时代仍被美国民众奉为圭臬,其强大生命力的源头就在于联邦及各级法院法官对宪法的灵活解释以及由此产生的先例制度。正因如此,一部由枯燥文字组成的“死”法演变成了统帅社会生活领域的“活”法,司法者也由“法律的宣读机器”变成了“熨平法律皱褶”的能工巧匠。能动的司法,创造性的“找法”,合理的化解纠纷,避免机械执法导致的实质不正义,这是每一个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的应然选择。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的解决,也应同样如此。

田宏杰  温长军
 【注释】
[1]《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评注,转引自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699页。
[2]参见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05)203号判决书。
【参考文献】
{1}李文燕、田宏杰:“全球化背景下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之构想”,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
{2}{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3}聂洪勇:《论侵犯商业秘密罪》,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商业秘密法制丛书编辑委员会:《商业秘密法制现状分析及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5}张玉瑞:《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6}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1995年版。
{7}衣庆云:“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载《知识产权》2002年第1期。
{8}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9}谢铭洋、古清华等:《营业秘密法解读》,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
{10}王志广:《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实务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刘蔚文:“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的实证研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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