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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河南杀人喂狗案主角高铁钢辩护 高铁钢一案可谓奇人奇案: 该案之奇,不仅体现在上述数字上,还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三,人物奇,涉案后的高铁钢自始至终保持了其零口供的记录,并且在出狱后以不依不饶的魔鬼性格与当地公安局局长交了恶,三年来,他不停地来京上访,并组织三门峡自认有冤屈的上访者,为其介绍媒体,撰写洗冤录,导致三门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时集体组织来京救火、阻截,疲于奔命,终止导致三门峡政府做出了无条件息访止诉的决定…… 因此,此案一浮出水面,立即吸引了中国包括“法制日报”、“南方周末”、“东方卫视”、“凤凰周刊”等众多重量级媒体的关注,许多媒体都曾在重要的版面以较大的篇幅报道此案以及高铁钢此后的维权,新华社主办的中国最有影响的时政新闻杂志《半月谈》更连续三期刊文报道高铁钢和此案。 笔者本是一个在北京执业的律师,与千里之外的高铁钢本来素不相识,但是,由于曾为高铁钢前案奔走的一位著名记者石野的一再动员,莫明其妙地成为高铁钢此案的辩护人,陷入了可能影响高铁钢命运的恶水漩涡之中。 本人系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某部曾效力二十三年的正团职中校军官,退役后又从事律师职业,因此对公平、正义有着本能的追求。加之与石野有共同的军旅生涯背景且追求及人生价值观基本相同,因此,平日相交十分投契,因此,在其劝说下,在高铁钢的同学、好友在当地和北京找不到合适且有胆识的律师的情况下,本人毅然接受了高铁钢年近七旬的老父的委托,充当了高铁钢的辩护律师。从此,笔者的包括情感在内的精神世界便不能平静,笔者的灵魂便不能自由,只要笔者的那位当事人还在牢笼之中。 本文就是我陷入这场恶水潜流后的事实经过的记事,我力求以平静客观的态度来记录有关过程,并附以该案包括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我的辩护意见、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公诉机关装入案卷作为证据使用的案卷资料等全部文件,以及媒体对前案的有关报道,以便让有心的读者对有关事实做出自己的道德评判。 受 托 “怎么?”我问石野。 “高铁钢又被抓了起来了!”石野回答说。 “为什么?”我问道:“与上次的案件有关吗?” “说无关也无关,说有关也有关。”石野有些诡谲地答道。 “此话怎讲?” “说无关是因为这次事由与上次杀人案确实无关。”石野道:“说有关是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看出这是上次那个事的因产生的果。” 我更是入坠云里雾中了。 “那为什么不与上次的案子一起合并立案侦察起诉,反要到七年后再另案追究?”我问道。 “这就是我说的‘说有关也有关’的含义了”石野笑道:“如果上次出狱后高铁钢不到处告状‘败坏’三门峡的名声,不到处向媒体揭三门峡警方的短,不穷追猛打地向人家讨什么国家赔偿,或许他这次就不至于栽了。” “也是,中国人讲究恕道,有道是穷寇勿追,落水狗勿打。高铁钢得理不让人,做得是有些过分。”我点头称是。 “特别是把三门峡的冤主全组织起来到北京告御状,写什么‘洗冤录’!”石野说:“你想想,他们每年至少‘两会’时要来北京一趟信访告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就不得不来北京围追堵截;这样,只要高铁钢们一来北京,当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就得忘得不亦乐乎,这下子高铁钢把自己搞到监狱去了,当地政府部门不就消停了。” “可是你提起这事,和我有什么关系吗?”我问道。 “正是,这不马上要开庭了,辩护人还没着落哩!高铁钢的父亲虽然在当地请了一个律师,但是,人家要在三门峡地面上生存,高父考虑到人家可能心有余悸,不敢放胆辩,因此想在北京找一个大律师一起为高铁钢辩护,这也是三门峡那位律师的意思。” “有钱在哪儿请不到好律师,更何况我也不是什么大律师。”我说道。 “这件事难就难在这儿,高家自从上次打官司后,已花去了几十万,百万家产也因高铁钢入狱而荡然无存,这次哪花得起大价钱,只能象征性付一些,权当法律援助。” “所以你就想到我了?!”我有些不平地说。 “可不是,在这种情况下到三门峡去办案还有些风险,没点胆量的人还真不敢去。” “你看我像个胆大的主?”我反问道。 “但是你当过兵,有良知,也有正义感,这种情况你应当不会拒绝。”石野正色道。 本人最怕激将,就这样,我应下了这桩业务,准备趟一趟这个案子的浑水。 探 究 有关情况和材料不断从三门峡送来。我开始深入研究案情。 我发现这桩案子确实有些奇: 第一:明明有两件发生在上次杀人喂狗案以前的“犯罪”,在高铁钢因杀人案被拘时竟然完全没有提及,当然也就不会立案追究了。当时不追究是因为当时确未发现还是当时认为不构成犯罪哩?不得而知。但是如果当时认为不构成犯罪,为何事隔六年多又重新提起哩? 第二:一个案子里居然涉及到六场犯罪,时间跨度竟然达五年之久,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在案发后立即立案追究,而要集攒起来“批量”处理哩?难道事先案发后没有人报案吗?问题到此我才发现这六场犯罪就是在没有受害人报案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依职权主动立案追究的。看来公安机关惩治高铁钢刑事犯罪的热情和主动性十分之高。 第三:虽然涉及的犯罪有六场,可是其中四场都是由两个核心的证人的作证来支撑的,这两个证人就是高铁钢的原“马仔”贺红星、高铁钢的原雇员秦凤莲。这两个人一个作为同案犯在押,一个(秦凤莲)在给警方做完证后就仿佛人间蒸发般不知踪迹,就像我们过去常说的那样:退出了历史舞台。而另外两场犯罪即所谓行贿罪,都是因高铁钢为求媒体曝光他的冤案而给记者钱引起。这点凭常识我就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因为高铁钢在这件事上没有“为谋取不法利益”的主观构成要件,当然谈不上行贿罪了。 关于其他四场犯罪,我凭直觉也感觉不应认定为犯罪。但是我还是觉得没把握,于是我向所里的合伙人、经验丰富的高级律师汤炳煌先生讨教。 “当然也构不成犯罪呀!”汤律师听完我陈述的案情后这样说:“这其中三场都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纠纷,纵有手段不当,也不能构成抢劫罪呀!你想,连讨非法的债务都不构成抢劫罪,更何况合法的债务哩。如果他造成债务人的轻伤以上的伤害,那也是伤害罪,而不是抢劫罪。如果没有这个事实,当然就构不成犯罪了。” 汤律师和我都是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生校友,他原是岳阳市律师协会的副主席,办过许多大案要案,前不久还因为代理《老鼠爱大米》的著作权交易纠纷而为中央电视台午间新闻报道过。所以我对他的经验和学识十分相信。 但是,要想推翻这几场犯罪嫌疑也很困难,因为前述两个人自始至终都做出了对前老板高铁钢不利的证言。而且我发现所有在场的人警方都取过证。包括高铁钢的同学和朋友王有红。此人是高铁钢其中三场所谓犯罪的知情人和其中一场的见证人,正是她对我说高铁钢在这三场中都不存在警方所言的犯罪,她的证言如果是据实说的,当然只会对高铁钢有利而不会对高铁钢不利。奇怪的是,警方对她的调查却是轻描淡写地问了几句与这三场犯罪关联不大的事。核心的事实问题却没有提到。但是,由此给我的取证造成极大的麻烦。 因为,按中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成为控方如警方和检察官方的证人后,除非得到控方的同意,辩方律师是无法向该证人调查取证的。虽然王有红给警方所做证言与本案核心事实无关,但是,我也不能再向她取证。然而,她是目前唯一只反映事实真像也愿意为高铁钢做证的人!我开始明白警方的高明之处了:不向王有红取证,且王有红很可能成为辩方的证人而做出对控方不利的证言从而解脱高铁钢的犯罪嫌疑;如果向王有红问及核心的事实,王有红则可能说明事实真像从而也能使高铁钢洗清罪名,唯一的办法就是询问王有红但并不问其核心或实质性问题。这样,王有红便有了控方证人之名而却没有证人之实,便是这个控方证人之名已足已防止辩护律师接近王有红并获取有利于高铁钢的证言了。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工作者的我唯有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我的申请权了,我正式向法院申请向控方证人王有红及本案几个所谓受害人调查取证,虽然我知道,申请归申请(正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常说的——那是你的权力),但是,批准不批准却是法官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度空间了。事实与我所想完全一致,我的书面申请递交给法官后,便如石沉大海。这就是说,我的申请未获批准。 蓄 势 接受委托已好几个月了,我还一直没有去过三门峡去见我哪位委托人,因为,我知道,一旦我来到三门峡,警方立即会知道高铁钢已在北京聘请了律师,为了把这个案子做成铁案,警方便会运用一切手段把工作做得扎实一些。按我所知,当时高铁钢还是零口供,我也是钦佩他是一条汉子才同意为其辩护的。如果警方觉得工作应该做得更扎实一些,便会想法撬动高铁钢的铁嘴,那样,不仅可能我的当事人要受一点委屈,更重要的是我以后的辩护工作难度将更大。如果我暂时隐身,警方只知道高铁钢在三门峡请了一位他们都了解也认识的律师,或许对高铁钢和我的工作都要好一些。因为毕竟在检察机关那里还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的机会,每退补一次,证据都会更扎实一些。但如果不惊动控方,或许其可能不用这两次机会,即使用也不至于很慎重地使用。因此,我说服了当事人的亲属,暂不到三门峡来见高铁钢,因为此事来三门峡即看不到卷宗又会惊动我们的对手(只有到起诉阶段律师才能不受限制地查阅卷宗)。 我如此来计划我的行动步骤:让控方在不受我刺激的情况下顺利地按程序要求往下走,公安机关尽快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尽快审查,若需退补早退,若认为条件已成就便尽快向法院起诉,到那时,我再来三门峡,彼时,控方已用尽一切审判前的一切权力,只能在法庭上就已有的证据与我搏弈。 我严格按计划行事,并嘱当事人家属严格保密,因为据其称他们的手机和电话都被监听着,因此,我要求他们一定不要用手机和家里的电话与我联系,而要用街上的公用电话与我通话。 果然,检察机关将案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了,我们依然按步不动。 果然,检察机关没有使用其第二次退补的权力,因为他们觉得起诉的条件已具备了。 初 会 考虑到此案的前因后果,石野总觉得我办此案有一定的职业风险。因此,他决定陪我一起去一趟三门峡。 于是,我们花了一整天时间,于当晚赶到了三门峡市。 当晚,我们见到了高铁钢的老父高义先生,这是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干瘦苍老,须发皆发,其长样酷似已故的相声演员李文华。但是我们却怎么也无法将其与李文华所给人留下的轻松愉悦的艺术形象连起来。因为手里总是点着一支香烟的高老先生给我们留下的只有坚韧的悲苦的印象。 当晚,我与高老在三门峡聘请的律师李朝阳见了一面。李律师戴着一幅眼镜,一付性情温和的书生模样,他和我对此案的意见基本一致,都认为公诉机关对高铁钢的六项指控皆不能成立。 第二天一早,我在李律师的陪同下来到三门峡中院,不巧本案的承办法官、审判长任法官到郑州去了,我只好回到宾馆,先研究刚从李律师手中借到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足足了一百多页,我从上午九点一刻也没休息地一直看到下午二点半,因为我下午安排去见高铁钢,我必须在会见他之前对本案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看完案卷后我的心情不太好,石野看出来了,问我的印象如何?我直言道,我虽然没有见到高铁钢本人,但是那些同案犯笔录和证言人证言给我留下的印象是:高铁钢就是一个地痞无赖,一个地道的流氓! 石野笑道,不是这样,高铁钢外表十分英俊,其内心也很善良;你过去不认识他,所以不了解他。接着,他给我讲了一个故事: 石野与高铁钢是高铁钢在北京上访时认识的,当时,石野的两著名自传体的书出版后在现会上引起了轰动,高铁钢慕名去找他,希望他能为自己的冤案出出力。后来在石野的帮助下,高铁钢在北京通州住了下来,有一天,石野去看他多年来一直帮助的一个为讨薪儿子被杀而上访的四川农民幸永怀,高铁钢陪他一块去,到了幸永怀家,幸永怀的妹妹幸小芳提出要请石野和高铁钢到附近餐馆吃饭。高铁钢看到幸家一贫如洗的样子,得知幸小芳到通州是为了做一点缝纫生意来支助哥哥上访,于是坚决拒绝下馆子。他自己到附近的超市买了一些食物,提着来到幸家,在幸家亲自下厨做熟,大家一起吃。石野说,他正是从这件事看出高铁钢的本质。 听了石野的故事,我更想见到高铁钢本人了。下午三时许,我、石野、李律师一起来到了看守所,石野没有律师身份,只能在看守所外等着我们。 在看守所,由于律师会见窗口只有一个,我们办好手续后只能等待这个窗口空出。好不容易等了近一个小时,我们才坐到了会见窗口前。过了一会儿,只听得悉悉嗦嗦一阵镣铐响后,一个高大的汉子隔着铁栅栏坐在了我们的对面。这就是高铁钢。 尽管剃成了光头、穿着寒骖的号衣,高铁钢依然十分英俊,只是长久不从事户外活动,皮肤变得十分白净。他一开口便传出一种十分有磁性的男高音。 高铁钢开始向我们一一澄清被指控的事实,他澄澈的眼神让我无法怀疑他这些与控方的证据完全不同的话的真实。虽然对有些事实我早已根据其亲属的陈述和我对案卷的研究有所了解,但他的细节的提供使我对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是非曲直有了一个完整的了解,这坚定了我对为他做无罪辩护决心。 警 惕 当天下午,为告知开庭的时间,我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高铁钢。石野不放心,决定还是与我一同去,虽然他进不了看守所的大门。 在看守所办会见手续的时候,按要求我将手机存放进了看守所的铁柜。 这一次,高铁钢与我熟悉起来,谈话也轻松许多,考虑到当晚我就要离开三门峡,我打算陪他多聊聊,因为我知道,在号子里的人多半很寂寞,特别是看高铁钢这样的未决犯,长达一年左右的时间不允许家属探视,更是希望能有机会与人多沟通沟通。于是我在进一步了解了案情和细节之后,陪着他聊了一会儿,便更主要的是要他提供可以作证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高铁钢告诉我,关于其受骗与张某在河南办所谓“中国法制观察”河南记者站时,张某向其要钱以及其为张某垫付该站办公费用的事,当时也在该站工作的一个小女孩刘某某知情,该女子后来与已离婚的高铁钢堕入了情网,并曾准备与他结婚,只是因为双方年龄相差太大,高父没有同意。但是作了过去的情人,刘某某应该会为高铁钢作证。另外,关于法制日报社记者雷某向其索要发稿费的事,有很多与他同在北京的上访者可以作证,其中包括曾被超期羁押近十年被释放的杨某某。高铁钢说,这些人或与他有情,或与他有旧,他曾在困难的时候资助过这些比他更困难的人,因此,高铁钢认为他们断不会拒绝为他作证的。 不知不觉我与高铁钢聊了近三个小时,完全忘记了石野还在门外等着,待我告别高铁钢取回手机走出看守所大门时,我才发石野已不在大门口了,我想他一定是先回宾馆了。于是我打了一辆车往回走,打开手机,我才发现有许多个未接电话,都是石野打来的。还有几条短信,大意是你在干什么,请速回电话!我想他在门口蹲了几个小时可能有点着急了,于是准备给他打个电话。正在此时,接到了他的一条短信:“我已打电话给全国律师协会,同时给你律所的主任也打了电话,我不等你了,现在正在往郑州去的路上!” 这条短信不看则已,一看我就慌了神,我的第一感觉是他可以受到什么人的施压了,可能有人在为难他,于是我马上给他打了一个电话。他一接电话便喝道:“你为什么打电话也不接,短信也不回!”当得知他没有离开三门峡我才喘了一口气。考虑到我们的电话肯定有人监听,我只是简短地说:“见面再说”。 在招待所我们见了面,当得知没有人为难他时,我才放下了心。接着明白了他给我发那条短信的用意:他以为我被什么非法控制了,故发此短信告诫对方不要胡来。于是我马上告诉他看守所的规矩是会见嫌疑犯前必须交出手机,以防嫌疑犯利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联系,发生串供、通风报信、隐匿转移赃款赃物等情况。 虽然是虚惊一场,但我明白长年作为卧底记者,警惕已成了他的职业习惯,特别是考虑到是他把我拉进这场不同寻常的官司,他自觉应对我和我的家人负责,这方面的警惕性就更高。他甚至要求我除非必须,不出宾馆;有人敲门不问清身份和事由,不轻易开门。“万一你一开门,闯进来一个光身子女人,接着便有人闯进来以卖淫嫖娼为由拘你,你怎么说得清楚?不是有几个教授因此死于非命吗!”事后证明,他的担心不是多余的。在我下一次单独来到三门峡时,高铁钢的朋友亲眼见到人有盯我的梢。 当天晚上,在嘱高父及其朋友分别按高铁钢提供名单联系证人之后,我与石野离开了三门峡。 取 证 高铁钢此案,最关键也最难办的是取证。虽然从法理来看很明白:高的六场犯罪指控一般都不能成立。但如前所述,向受害人取证或向控方的证人取证的路子基本走不通,我们只能考虑向其他人取证了。我首先拨通了一个证人的电话,却是对方的弟弟接听的,而且更出人意料的是,对方告诉我其兄半年前已出车祸身故。“幸好接电话的不是我父母,否则你一问起我哥他们还不知道要哭多半天。”对方如是说。 真未想到事情如此凑巧,岂非天意高铁钢命中当有此一劫?我虽如此,但是,仍然将希望寄托到以后的取证。但回到北京后,从三门峡传来的消息却不太好,高父说大部分人不愿作证,甚至在上一次都曾挺身而出的人这次也躲躲闪闪了。这一结果其实早在我们的预料之中,因为上一次,江建新与高铁钢的杀人喂狗案的苦主或受害人亲属是江建新那位当过坐台小姐的第四任老婆,而就是她举报的江建新和高铁钢,因此她不是一个苦主,而是一位“大义灭亲”的人,更何况她也人间蒸发了。因此,有心想帮一把高铁钢的人不必有任何顾虑。但是,这一次不同,这一次虽然有“受害人”,但是,这些人并不认为自己是什么苦主,至少他们都没有报案,而是由有关部门依职权立案侦查的,在这个案子里,人们隐隐约约可以看到某些强力部门的身影,因此,绝大部分人当然不敢与其作对,所以,我们的取证难度将是空前地大。 最后,只有一个在天津的高大姐同意为高作证,但是,她在天津有工作来不了北京,而按要求到天津去取证必须要有两名律师,可是另一名律师却在三门峡。因此,我只好请同所的律师帮忙通过电话取个证。考虑到这种形式的取证法院往往因证人的身份无法核实而拒绝承认其证据效力,我们专门询问并记录了她详细的身份和住址、电话。高大姐所能证明的是她与高铁钢同去法律日报,高铁钢带了两万块钱上楼去交给雷某,并证明雷某在前一次曾向高索要这笔钱。 就这样,我在北京一边准备我的辩护意见,一边与河南加紧联系,同时接待了高铁钢的一个朋友,帮助他与原来曾报道过他的冤案的《半月谈》等媒体联系,希望媒体能够提供舆论监督。 由于王有红已成为控方的“证人”无法为高铁钢作证,了解其中一场“抢劫罪”系因合法债务的只有刘某某,为了争取刘某某为证,年事已高的高父拖着瘦弱的身子来回坐了十几个小时汽车先到郑州,再辗转到漯河找到了刘某某家里,看着高父忧心如焚的样子,刘父母也很同情,但是他们说刘某可能马上就要结婚了,不见得会出面作这个证。失望的高父只好无功而返。 于是轮到高铁钢的朋友出马了,按我的授意,他给不接电话或接了电话不说话的刘某某发了数个短信,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下恨招,以后果和良心等一些诛心的话相要胁。刘某某依然没有任何答复。 我们万万没有想到刘某某如此绝情,但我想可能最失望的还要数高铁钢,因为毕竟对方与高铁钢曾是情人,更何况她曾怀过高铁钢的血肉,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她如何能如此绝情地眼睁睁地看着高铁钢因证据缺乏而身陷囹圄?我们百思不得其解。但是,换个角度一想,此事也不难理解,因为毕竟刘某某只是一个二十几岁的女孩子,阅事未深,在这些的关键时刻,让其承担这么大的道德义务毕竟已非她心智所能承受;更何况,她还有她的生活,没有了高铁钢,她的人生道路还得继续走下去。她好不容易才从撕肝裂胆的情感纠纷中走出来,不愿回首那不堪回首的往事,希望她正在重新开始的生活不被蒙上阴影,这都是人之常情,我们又有什么权利埋怨她的哩! 转眼开庭的时间就到了,我决定提前两天动身去三门峡继续调查取证。石野提出要陪我一起去,考虑到出差的费用是由当事人家属承担,为了替已经陷入困境的高家节省一点经费,我决定只身前往。虽然关于地方政府一些工作人员胆大枉为的一些传言甚多,但我相信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是会依法办事的。因此,我不必有什么担心。 来到三门峡后,高铁钢的朋友传来了一个好消息,说是那个被超期羁押数年的杨新峡同意做证,并约我们下午去他家。于是下午我与李朝阳律师、高铁钢的两个朋友一起驱车二、三十公里,驶过近似田埂的乡间小道,来到杨家,谁知杨推说什么也不知道,不予配合。既然不想作证,为何不早说?却将人大老远诓来!我与李律师忿忿地走出杨家,联系此事且同来的高铁钢的朋友也觉得有些蹊跷。于是折回去与杨再次交流以了解事情的原委,并偿试说明杨同意作证。 过了一会儿,他俩有些失望回来了,对我们说:上午他们通话联系后,警察就来过了,在我们来之前刚走,这就是为什么杨前后态度判若两人的原因。 看来杨心理有压力,这对一个已坐了近年来牢的人来说,情有可原。我们只好再次无功而返。 现在距离开庭只有一个晚上的时间,而我们也只剩下唯一一个证人可以争取了。这一位我们应当是有把握的,他就是曾在杀人喂狗案中为高铁钢提供过法律援助的李律师。与李律师的通话也证实了我们不是盲目乐观,他说他正在与朋友吃饭,吃完饭他主动来找我们。于是我们边吃晚饭边等他。 可是,约摸到了该见面的时间,我们再次给他打电话时,李律师在电话那一头已经舌头打不过弯了。 “哦!是徐律师啊,真抱歉,朋友把我灌高了,今天我恐怕是作不了证了。”等了半天的我们听到此言大为吃惊。 “可是,明天就要开庭了啊!”我急忙道。 “没关系,你明天在庭上向法官说,那点事我李律师全知道。”此兄如此回答。 一听此言我急了:“你是一个律师,应该知道这么做是一点用都没有的呀!” 可是,落花流水春已去,大势已无可挽回了。连曾经是侠肝义胆的人此次都如此委婉地拒绝了我们,可见那种无形的压力是多么的大!此时,我们的心情十分沉重。但是,我仍然抱着一个信念:白的黑不了,黑的白不了,准备迎接第二天的法庭较量。 对 垒 第二天,天气格外晴朗,虽然昨夜因为准备第二天的开庭,我与李朝阳律师在他的办公室一直准备到凌晨快一点钟,但是我仍然精神抖擞,对正义和法律的信念使我充满了斗志。 早上八点半,我们按时坐到了法庭上,接着我的对手,两位的检察官坐在了对面,三位法官高坐于台上,不一会,戴着手铐脚镣的高铁钢和两位同案犯贺红星、贺俊鸿被带到了法庭。在此次开庭前夕,即昨天上午,我第三次去看守所会见了高铁钢,高铁钢告诉了我一个惊人的内幕:他与贺俊鸿、贺红星同关在一个看守所里,每天放风的时候都可以见面;因为高多年来待贺红星不薄,贺红星对他作的不利于高铁钢的证言良心甚感不安;可能会在庭上翻供。同时,据高铁钢说,二贺在号子里有人特别关照,待遇不同一般。当然我对他的话将信将疑。 但是,庭审中贺红星却真的出现了戏剧化的表现。 在宣读完起诉书后,庭审先从控辩双方对高铁钢的提问开始。 控方的提问目的是想证实其提供,他当然从法从高铁钢那样得到满意的回答,因为高铁钢在公安部门那里已经落下了一个铁嘴钢牙的名声,还是在那位荒唐的杀人喂狗案中,高被铐在湖滨派出所一张椅子二十多天,整天无法睡觉,在他昏昏沉沉中听到警察对他嚷嚷:我们一定会撬开你的嘴,你小子别想把秘密带到棺材里去!但最后的结果是高铁钢做到了零口供。这一次,高铁钢又保持了零口供的记录。所以,检察官从他嘴里得到的只能是否定的回答。 接下来轮到我来问话了,我在前一天已经把六场犯罪嫌疑最关键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此时来问高铁钢,高铁钢以坚定的态度回答了我的提问,否定了控方的指控。 接下来上场的是作为同案犯被起诉的二贺,按规则仍由公诉人发问,令这位公诉人意想不到的,在控方讯问笔录中如此配合的贺红星竟然当庭不予配合了。这就是我先前提到的戏剧化的一幕。然而,真正的戏剧冲突还在后面。首先是贺红星在回答本律师所提的一个关键问题,即贺红星与第一场抢动犯罪的当事人秦凤莲的恋人关系时,做出肯定的答复。 我明确感觉到现场立即有一种紧张的气氛产生。在此,有必要先简单地描述一下现场,我们所在的这间法庭可能是当地法院最大的一间法庭了,约两百平方米的面积,一半是审判庭、一半是约有近六十个座位的旁听席。我原以为高铁钢作为不仅是三门峡而且是全国的知名人物,虽然本次所审理的并非什么惊天大罪,但是其所涉罪名之多、合并审理的犯罪个案之众也属非常,其中三场涉及到当地官员,另三场涉及到三大媒体的记者,应该是很有看头的,所以到场旁听的除了当地媒体,应该有不少好奇当地公民。然而,宽敞的旁听区只坐了区区不到二十个人,而且除了高父、高铁钢弟弟及两个朋友,以及两三个旁听者外,没有一个新闻记者在场。而且,其他的十几个旁听者几乎全部是警察,坐在最后排的竟是三个本案的承办警官,所以,整个庭审有一种肃杀的气氛,这或许就是为什么没有太多旁听者的原因。 正因为如此,本案甫一开庭,高铁钢就申请这三位承办警官回避,理由是:他们的在场将会使二贺心有余悸,不敢说真话。 但是法官以高铁钢所请没有法律依据,当即就予以驳回:“他们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然有权旁听”法官如是说。但是,本律师真的十分担心二贺特别是贺红星能否据实陈述事实。 结果是,贺红星竟然如高铁钢所预计的那样,开始披露与笔录不一致的事实了……(未完待续) 附: 《六百天羁押五年伸冤——“我没杀人”》 本期关注: 字幕: 高铁钢维权案是非曲直年被很多媒体高度关注的一件事,甚至被喻为“中国式维权”的典型。作为社会上的一个普通公民,如果被冤枉会遭到何等的摧残,反过来要想申冤又会面对怎样的困难,通过一个人的具体经历可以让我们大家共同产生感同身受的触动,我们今天再来翻看高铁钢案的过程,自然要从它的离奇起因开始。 字幕:河南省灵宝市八一路 事情发生在河南省灵宝市八一路,这条街紧邻市中心,较为繁华。高铁钢曾经经营的紫薇阁海鲜酒楼位于这条街的中心,如今,这里在几易其主后,已变得一派冷清。 这天中午的时候,我酒店正上客,三辆警车就顶着我酒店大门了,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给我皮带一收,手机传呼一收,一个背铐,塞到面包车的后座里面了。 随后,“我市抓获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的爆炸性新闻在三门峡市电视台播出。 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副局长谭鲁生 记者:这在当时算一个大案? 谭鲁生:在当时人命关天,既然人家举报说是杀人,人命关天,那当然是大案。 谭鲁生,三门峡市公安局副局长,时任三门峡市湖滨区公安分局局长。 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副局长谭鲁生 记者:高铁钢这个案件,当时是在什么情况下立案的? 谭鲁生:有一个叫王金梅这个妇女,就直接到湖滨公安分局,举报江建新、高铁钢杀害了张维广,并且亲口说见到了,说肯定见到了张维广的尸体,而且江建新对她说:我们把狗黑弄死了,狗黑就是张维广的小名,根据她反映的这些情况,当时觉得立案条件已经具备了。 记者:这狗黑是个什么人? 谭鲁生:张狗黑他是一个农民,他就是是个农民。 高铁钢:狗黑在三门峡就属于我们三门峡社会上的一霸,就等于黑道上的一个老大式的人物。 这就是案件的另一当事人江建新,他是高铁钢生意场上的朋友。而举报人王金梅是江建新的第四任妻子,曾在河南洛阳多家歌舞厅、洗浴中心从事过“三陪”服务。那么,王金梅为什么要举报高铁钢和江建新杀了人呢? 后来又问到这王金梅,说你为什么要举报这个江建新,他是你丈夫,你要举报他?她说江建新在狗黑失踪以后,他们两个就有矛盾,这矛盾经常发生,江建新就说到,我已经杀了一个,再杀一个也不多,她自己感到有一种不安全感。 当时我出于朋友的交情去看江建新,江建新就说不想活了,我们出于朋友关系,就(陪江建新)在路边打了两个小时牌,当时是王金梅知道是我告诉江建新这个事,并且她在马路(那边)一直望了两个小时吧,可能从那儿埋下了恨。 但警方却分析认为,王金梅举报江建新、高铁钢杀人主要还是有事实存在。 三门峡市公安局副局长谭鲁生 我们调查了张狗黑他失踪前的一些情况,发现张狗黑失踪前和其他人,除了江建新、高铁钢以外,和其他人并无明显矛盾,最后一次和他们在一块儿,从此再没有了音讯。 那么狗黑和江建新、高铁钢究竟有什么样的矛盾让公安机关判断是他们杀了人呢? 三门峡市公安局副局长谭鲁生 谭鲁生:就是说杀人动机啊,这个方面确实不好一概而论,有一些可能就是因为几元钱,是不是?他可能会杀人。所以这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这些东西卷里面都有,咱们都有证据材料,有一些我不便于跟你说,一些证人怎么作证,包括在他们之前,他们一些矛盾,包括这都有一些情况。 三门峡市公安局表示不便向记者出示案件卷宗和相关的证人证据材料。接触过高铁钢案件的李燕华律师对案件的前前后后提出了疑问。 随着事件此后的不断发展,最终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就高铁钢是否杀人一事所掌握的证据明显不足,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知道这位叫做王金梅的证人何以对办案人员产生了如此之大的说服力,总之在她一人之说下,高铁钢和江建新就都迅速被抓了起来。 三门峡市市民高铁钢 记者:(那么)接下来,你被抓进去之后,发生了一些什么事? 高铁钢:一进去以后,先是被铐,加上几十斤的脚镣。后来又固定在一个铁椅子上,双手一个手一个手铐,铐在那椅子的把手上,脚镣是盘在椅子上,让你脚尖挨着地就行了。只要稍微一有瞌睡,就有人打,捅鼻孔眼呀,拿瓷缸子敲啊,这些东西,按他们的说法是车轮战,十六天十六夜,不许合眼,不许睡觉。 记者:主要问你什么呢? 我们向三门峡市公安局提出希望采访当年审讯高铁钢的刑警队员,但对方以当事人已调离岗位或正在执行任务不方便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他们有一个详细的笔录,说江建新交待了,有六七种杀人方法。(让我看笔记,想让我招供) 记者:那么到最后这个尸体找到了吗? 高铁钢:没有,截止到今天也没有人说,谁被杀了,也没有人证明他们所说这狗黑已经死亡了。 最后,江建新只好交代,他和高铁钢将狗黑的尸体肢解后,喂了他家的三条狗,而后又把其中的一条狗杀死吃了。随后,江建新家剩下的两条狗被抓捕归案。 河南省三门峡市民高铁钢 记者:最后他们把听到这个案子,就是说这是一个杀了人,尸体喂了狗,最后以这样一个形式来。 高铁钢:他们好像最后给我放进去的时候,就不知道以什么形式了,但是人吃狗,狗吃人这个东西,就传为笑话了。 在这份证明中,证人写到:他无法走路,我们把他抬到室内,后来发现屁股上也肿了。包括上厕所、打饭等都是我们帮他干的。 河南省三门峡市民高铁钢 记者:你在看守所里呆了多长时间? 在看守所,事情发生了变化,江建新开始翻供,不承认自己和高铁钢是杀人犯。 记者:为什么会翻供? 谭鲁生:那这个翻供的因素就很多了,有些是畏罪,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翻供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 记者:高铁钢呢? 谭鲁生:高铁钢他没有供,自始至终没有供。 这个时候,高铁钢也开始为自己鸣冤。 记者:我特别想知道,你当时做这件事情的时候,你心里是怎么想的。 高铁钢:我当时就有一个信念,共产党不会冤枉我。 记者:当时绝望吗? 高铁钢:没有绝望。 记者:为什么不绝望? 高铁钢:因为我还相信,我相信有讲理的地方。 这种情况下,当地公安机关请来了公安部犯罪心理分析、测试专家武伯欣,对高、江二人进行了犯罪心理测试。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关于这次测试结果,如今谭鲁生局长与武伯欣教授有着截然不同的说法。 直到今天,(公安局)还一直对外界领导说,人就是我杀的,他们只是没有证据,他们早晚还会抓我。他们一直以这种论调,包括以武教授的测谎结论,来欺骗各级领导。 三门峡市公安局副局长谭鲁生 记者:后来这个案件审理的过程是怎么样的? 谭鲁生:后来这个案件,因为在审理中间,一直找不到尸体,找不到受害人的尸体,这案件无法诉讼。 他冤得这个样子,把家都整这样了,老婆离婚了,孩子这样,降级连降两级,我们走在外面去,老两口出外面去,他儿子杀人了。孩子出在外面去,不敢跟人家玩,你爸爸是杀人犯。 对他的成长,对他幼小的心灵刺激是极大的。但是父子天性吧,他见着我就先抱着我了。 记者:抱头痛哭。 高铁钢:孩子并没有说什么,挺好。我只是感到,很愧疚吧,孩子因为我…… 稍后关注: 我就觉得还是不明不白,我在里面呆那么长的时间,我遭受那么大的损失,包括名誉啊,包括什么东西,给我家人带来这么的惨,我奶奶因为这个事去世了,当时我就想,这个事就不能那样算了,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要让该得到法律制裁的人得到制裁。 从此,高铁钢开始了一个人的漫长维权路。 记者:你每次经历这些,为什么你还要坚持呢,明知道这些都要转到这个地方来,还是起不到作用,为什么到今天还在坚持呢? 高铁钢:我想盖子总有揭开的那一天吧,总相信早晚有一天,会得到解决,这个信念到今天为止也没有改变的。 记者:你希望以你这种过激的行为刺激到这些领导? 高铁钢:对,刺激到他这些麻木的这种东西,麻木的神经吧,我觉得他们已经太麻木了。 其实大多数平民百姓的冤屈,是很多基层领导稍稍尽心就可以解决的,但是当一些人把“不做不错、越做越错”当成自己人生奋斗的座右铭时,解决平民百姓的冤屈问题“能推就推、能拖就拖”似乎成了最妥善的办法。在百般无奈下,个别有冤无处伸的人逐步相信了一个不负责任的说法,就是把事情往大里闹,真闹大了就该有人管了。再有冤屈也不能以触犯法律的方式解决,这是我们建设法制社会的原则。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正是那些面对平民百姓的冤屈麻木冷漠的态度,正在不断增加着我们社会中的不和谐和不安定的因素。 经过一年的侦察,仍然没有获取到新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把他撤销了案件。 记者:撤销案件的这个结论,对高铁钢意味着什么? 严格地按照中国法律来讲,已经结束了。已经所有该走的法律程序,该走的都走过了,我唯一剩下的就是申诉,我总觉着,我这场灾难是从王金梅这个女人身上所引起的。王金梅这个女人截止目前为止,应该是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了,她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使那些刑讯逼供的人受到法律制裁。 案件已经是撤消了,该赔偿的也赔偿了,我认为这个案件,结案了,高铁钢的申请赔偿的问题,已经给予解决了。 记者:但是高铁钢还是在继续反映他的一些问题,你们怎么看。 杨玉庆:反映其它问题,我不清楚他反映什么问题, 演播室: 据说因维权而小有名气的高铁钢,如今也要经常面对一些找上门来要他出主意为自己伸冤维权的人们,我们希望高铁钢的经历能够帮到他们,当然采取的一切行动都是在法律许可和保护的范围内。 杀人喂狗案警方刑讯逼供铁汉抗争1500天获赔偿 -------------------------------------------------------------------------------- 家事无端成"命案",飞来横祸使他的人生急转直下 刑讯逼供撬不开高铁钢的"铁嘴钢牙" "从今天起我要为自己的自由、尊严和权利而战" 首创中原首例状告律师"怠工"案 "胜利不会自我走来,我必须自己走向胜利" 此案未了,维权不息 河南杀人喂狗案引起网上热论警方捏造测谎结论 -------------------------------------------------------------------------------- 河南三门峡荒唐“吃人”案如何了断? 法制日报 奇案发生 从狗黑失踪到现在,时间已经过了几个月,从狗肚子里肯定是找不到人肉了,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民警从未听说过用何种方法能够检测到这两条狗是否吃过人肉。而狗又不会讲话,因此人们也就没有理由怀疑江建新的供述是否真实可信。案子就这么定了,江、高二人随即被刑事拘留,江建新家的两条狗很快也被“抓”到了湖滨分局。 眼看高铁钢不肯招认杀人,民警转而动员他揭发江建新杀人。高铁钢说,江建新是欠狗黑的钱,可狗黑还开着江的一辆汽车,江有必要杀人吗……高铁钢既不承认自己杀人,也不证实江建新杀人。 讨回清白 听说冤案平反昭雪了,江建新的父亲前去领取赔偿款,可有关部门不允许,声称只能由江建新本人来领取,而江建新早已失踪一年多,他怎么能亲自来领呢?老人气愤不已,没几天便撒手人寰了。 何以如此 如此看来,似乎是王金梅一手导演了这场“吃人”奇案,可是江、高认为,不管王金梅如何厉害,如果司法机关秉公执法,王金梅的阴谋又怎么能够得逞呢?高铁钢认为,所谓故意杀人,必须确实有人遇害,没有证据证明狗黑确已遇害,凭什么说故意杀人?为此他多次要求追究有关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及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他的财产损失。民警李文涛、贺大勇等人还把高铁钢的手机、传呼机据为己有,江建新的私车也成为民警的“专座”。后来在有关领导协调下,民警赔偿了手机、传呼机,退还了汽车等物。 那么,当初王金梅是如何“举报”的呢?王金梅在一封信中称,她到分局只是请公安查一下江建新和狗黑的事有没有关系,民警却让她说看见了尸体,要她补这样那样的手续。时至今日,警方有关人士仍坚持认为狗黑是被江、高二人所杀,因为证人王金梅证实她曾经看到过狗黑的尸体,只是最终未能确定尸体去向。 高铁钢不服湖滨分局和湖滨检察院的赔偿决定,又提起赔偿诉讼,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已经立案;此事最终如何了断,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雷捣) 这是一个发生在我身边的真实故事:河南三门峡荒唐“吃人”案如何了断? 奇案发生 从狗黑失踪到现在,时间已经过了几个月,从狗肚子里肯定是找不到人肉了,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民警从未听说过用何种方法能够检测到这两条狗是否吃过人肉。而狗又不会讲话,因此人们也就没有理由怀疑江建新的供述是否真实可信。案子就这么定了,江、高二人随即被刑事拘留,江建新家的两条狗很快也被“抓”到了湖滨分局。 眼看高铁钢不肯招认杀人,民警转而动员他揭发江建新杀人。高铁钢说,江建新是欠狗黑的钱,可狗黑还开着江的一辆汽车,江有必要杀人吗……高铁钢既不承认自己杀人,也不证实江建新杀人。 讨回清白 听说冤案平反昭雪了,江建新的父亲前去领取赔偿款,可有关部门不允许,声称只能由江建新本人来领取,而江建新早已失踪一年多,他怎么能亲自来领呢?老人气愤不已,没几天便撒手人寰了。 何以如此 如此看来,似乎是王金梅一手导演了这场“吃人”奇案,可是江、高认为,不管王金梅如何厉害,如果司法机关秉公执法,王金梅的阴谋又怎么能够得逞呢?高铁钢认为,所谓故意杀人,必须确实有人遇害,没有证据证明狗黑确已遇害,凭什么说故意杀人?为此他多次要求追究有关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及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他的财产损失。民警李文涛、贺大勇等人还把高铁钢的手机、传呼机据为己有,江建新的私车也成为民警的“专座”。后来在有关领导协调下,民警赔偿了手机、传呼机,退还了汽车等物。 那么,当初王金梅是如何“举报”的呢?王金梅在一封信中称,她到分局只是请公安查一下江建新和狗黑的事有没有关系,民警却让她说看见了尸体,要她补这样那样的手续。时至今日,警方有关人士仍坚持认为狗黑是被江、高二人所杀,因为证人王金梅证实她曾经看到过狗黑的尸体,只是最终未能确定尸体去向。 高铁钢不服湖滨分局和湖滨检察院的赔偿决定,又提起赔偿诉讼,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已经立案;此事最终如何了断,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雷捣) 皮球之旅:高铁钢的中国式维权 全国人大代表强烈呼吁大幅提高国家赔偿标准 -------------------------------------------------------------------------------- 回:到底是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本不具备合理性、合法性、普遍性,还是一些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本身就存在某种立法缺陷和制度设计上的偏差? 热心读者自发为公民高铁钢捐款2.7万元 依据事实和法律,被告无罪 ——我为高铁钢所做的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受本案被告高铁钢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以来,本律师会见了高铁钢、查阅了公诉方移交人民法院的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有关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关于所指控的抢劫罪一,即对受害人郭某某的抢劫,本辩护人认为不能成立,理由有三: 第一,控方现有包括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在内的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高铁钢与同案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从而也不能证明高铁钢参与了这起犯罪。 事实上,被告高铁钢是在事后应郭某某的邀请出面调解时才明了本案的有关情况。而郭之所以邀请高铁钢出面调解也仅仅是因为秦凤莲曾在高铁钢的手下工作过。 关于此案,控方的证据有八个。其中,贺红星在其供述中自始至终说的是江建新指使他实施该行为,自始至终没有说高铁钢指使他实施该行为,只是说高当时也在场,知道这件事,并说高当时评论说:“你看江哥只要不高兴就要收拾人!”这也说明并非高铁钢与郭某某有矛盾,而是江建新与郭某某有矛盾想收拾他。 而这与郭某某的被受人陈述是一致的。在这份证据中,郭某某陈述说其与高铁钢没有大的矛盾,而是与江建新有矛盾。关于此,当被问到作案者的动机时,郭某某是这样说的:“江建新找我要过几次被扣的出租车,有时说情没给江建新面子,他可能会生气的,可能对我不满意吧。” 事实上郭某某的两份陈述自始至终没有肯定地说高铁钢策划参与了此事,只是觉得是高、江、秦三人设的圈套,而之所以如此猜想是因为秦凤莲原来曾在高手下工作过,按郭某某的原话:“秦凤莲和高铁钢的关系不一般,高铁钢肯定知道这个事情”。这虽然合乎情理,但仍不过是郭某某的主观猜想,不仅没有客观证据,连其本人都不太有把握。况且,他也仅仅是猜想高铁钢知道此事,并非认为高铁钢策划、组织、教唆贺红星实施了此抢劫行为。因此,其两份陈述并没有对高铁钢的明确指控。 唯一有明确指控的是秦凤莲的所谓证人证言。在谈到秦凤莲时,本律师在此强调一下,从侦察机关对她的调查笔录来看,如此本罪成立的话,秦应是本罪的共犯;然而,控方却将其列入证人之中,我们就姑且来看看她的所谓证人证言吧! 而在次日的笔录中即关于此案的第二份证言中,为了提供前一份证言所缺乏的“事实根据”,询问人员上来就说:“秦凤莲,你要好好想想回忆一下,你在祥和宾馆门口附近,碰见高铁钢、江建新等人的情况再详细讲一下”。而此时询问人员所言所谓祥和宾馆前的情况前一份笔录中完全没有涉及,何谈再详细讲一下呢?两份证言前后完全衔接不上。因此,本律师认为这份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因为正是在这后一份证言中,秦一改前一份证言中相对被动无知的立场和态度,在有关办案人员的诱导下作出对高铁钢不利的证言的。请让我们细看: 秦在这份证言中自始至始都是将江建新和高铁钢捆绑在一起作为主语的,她说:“江建新和高铁钢说行,你让老郭去你家玩吧,以后的事你就不要管了,你在这儿等老郭吧”。此后此话又应办案人员的要求重复了一遍。但有关人员仍嫌不够,继续问到:秦凤莲,你再回忆一下,江建新和高铁钢让你在祥和宾馆门口等建委老郭,也不反对老郭去你家玩,以后的事你不用管,这话是谁给你说的?秦凤莲于是明确答道:“这话是江建新和高铁钢都给我说过的”。 有关人员还嫌不够明确,于是全文重复证人刚说完的话问道:“秦凤莲,你是怎么给江建新和高铁钢说,一会老郭都来了,别让老郭看见你们,你们先躲一躲。你说这话是什么意思,为啥怕见老郭?” 秦回答说:“是江建新和高铁钢怕见老郭。” 于是有关人员继续问道:“江建新和高铁钢为啥怕见老郭?” 秦于是再回答到:“是江建新和高铁钢想利用我,让我把老郭领到我家去,如果江和高被老郭发现了,老郭肯定不会去我家,啥事都弄不成了。” 到此,任何有正常智商的人都可以看出,这份证言是在精心彩排后的正式演出,其目的自不待言。因此,本律师认为这份证言不客观不真实,其取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的规定,不能采信! 第二:本案的几份证据彼此之间充满了矛盾。 第二个矛盾处在于:秦在第三份证言中矢口否认贺红星是她的男朋友,但是她却说:“贺红星有我租住屋的钥匙,贺红星自己开的门进来的。” 第四个矛盾是:秦在其三份证言中都说事发该房屋是她家、即她租住的房屋,然而,她却在勘验笔录中没有任何证据地凭空指认该屋是她和高铁钢合租的房屋。事实上这份画蛇添足的证据恰好说明有关人员的心态就是为了解决贺红星为何拥有秦房屋钥匙的矛盾而专门做出来的。 第五个矛盾是:据贺红星供述:进屋后,他放声大骂秦凤莲,这时候,同时进入的李志强把郭某某的衣服抢了出去。然而,郭某某与秦凤莲都说是贺红星把衣服抢出去的。奇怪的是,与贺红星同案的李志强的供述或证言材料一份也没有,本律师因此要发问:如此重要的同案犯和目击证人为何连一句笔录都没有?那些被抢的财物现在哪里?为何主要物证踪影全无公诉方就认为本案的指控成立? 第三、本案有关同案犯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伪证痕迹明显。 且不说上面提到的秦凤莲的第二份证言,单说贺红星的供述中关于预谋一节就显得十分荒唐。据他所说江建新、高铁钢等在一起吃饭时是临时起意要收拾郭某某,而吃完饭他们就碰巧遇到了秦凤莲,而郭某某碰巧就在这时给秦凤莲发来了短信,而秦凤莲邀郭到其家中来碰巧就成功了。按秦的说法她并没有向江、高等人明说她见郭的目的就是要与其发生关系,而是来玩玩,玩一玩并不一定会上床,但控方的证据表示江、高等先知先觉地肯定她会与郭发生关系,贺红星的破门必不虚此行,这是十分荒唐的。然而,结果如其期待的那样,郭不仅被成功地诱来并如其所愿与秦发生了关系,而贺红星等则几乎一分不差地开门闯进了屋。整个事件太多的巧合,而且这些碰巧从有犯意产生到实施结束不超过两个小时,完全没有偶然因素中断有关预谋,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这是彻头彻尾的谎言、伪证。 因此,针对以上事实,本代理人想表明三个观点: 首先、本案主要证人秦凤莲及同案犯贺红星的供述隐瞒重要事情,证言矛盾多、疑点重重,其人格完全不值得信任,其证言和供述的真实值得怀疑,因此该证据不应被法庭采信。 其次、本案秦凤莲的第二份笔录有很强的诱导痕迹,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关于证据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无效证据。 再次、贺红星、秦凤莲隐瞒重要事实且编造事实,有合谋诬陷他人的嫌疑,本律师请求法院查明有关事实,依法追究其二人诬告陷害他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仅凭人格有污点的证人秦凤莲的指认,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不能认定事发房屋系高铁钢与秦凤莲合租房屋,有关戡验指认笔录的真实性有问题,不应被认定为合法证据。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缺乏客观、完整、明确的证据,无法证明高铁钢在本案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无法证明其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因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诉方对高铁钢预谋、组织、教唆贺红星实施抢劫的指控不能成立,高铁钢在本案中无罪! 二、 关于公诉方所指控的抢劫罪二,即对受害人张建新的抢劫,本辩护人也认为不能成立。 首先,本案件的基本事实是:高铁钢与张建伟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本律师认为,且不说本案中并不存在用暴力手段索要非法,即使使用暴力手段索要债务也不仅定为抢劫罪。理由是: 1.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是,如果抢劫行为人与对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包括非法债务关系),即便是行为人采取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索回债务,也不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自然不能成立抢劫罪。 2.抢劫罪行为指向的对象(包括人和财物)不具有特定性,没有什么特殊性和指向性;而以暴力手段索要债务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通常是与行为人具有合法或非法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索要的财产也是对方所欠债务,不涉及其他无关的人也不超出债务金额范围外的财物。 3.抢劫罪一般是行为人无中生有地向他人劫取财物;而在以暴力、胁迫手段索要债务的情形中,行为人与对方之间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是“事出有因”。虽然本案的债权作为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另案确定是否成立,但行为人即使是错误地认为这是债务,要归还自己,也不是毫无根据地占有他人财物。 4.以暴力、胁迫手段索要非法债务的行为,与单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行为相比,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影响、不安全感和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两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同,按“罪刑相适应原则”就要有所不同。因此,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抢劫罪有失公允,违反了“不枉不纵”的刑法精神。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该规定在刑事处理时将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等同起来,廓清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将两种债务区别对待的错误观点。按照这个精神,以暴力、胁迫手段索要非法债务同索要合法债务在处理上应是一样的,都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所以将该类行为认定为抢劫违背了该司法解释的精神。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抢劫罪其主观上具有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占有财物所采取的手段是非法的,更重要的是行为人与财物之间的占有关系本身就是非法的,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将属于他人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财物占为己有。债权人因经济纠纷,为了讨还债务,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占有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从民事上讲,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债权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债务,虽然手段不合法,但毕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或者为了挽回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主观上不具有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属于他人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财物占为己有的犯意,也就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一般也不会造成债务人债务以外的财产损失。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此类基于民事或经济纠纷发生的行为,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不应以抢劫罪认定;如果在索债过程中致人轻伤以上的,应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否则,即是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故公诉方指控的第二项犯罪亦不成立。 三、 关于公诉方所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之一,即对受害人索某某的敲诈勒索,本辩护人认为不能成立,理由是: 第三,据高铁钢在会见笔录中的陈述,其对贺红星敲诈索某某的所为毫不知情。目前,该案也尚存很多疑点,譬如说:所谓的“卖淫女”既不见人、也不知姓名去向。退一万步说,如果情况属实,高铁钢是因为索某某有关拖欠煤款不还,在这种基于合法债务而发生的纠纷中,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因此,就算当事人手段和行为有些违法和过份,也不构成犯罪。况且,索某某单位即自备电厂扣发高铁钢煤款的行为是引发该事件的原因,作为单位主管该事的索某某及其单位本身主观上存在着过错。索某某在陈述中也承认:“签合同时候高铁钢也在,合同签订后,开始供煤,高铁钢一直代表供煤方在电厂监督过磅、取样,包括后来结算、取款、开票都是高铁钢一手操办的。”其在陈述中称高铁钢的主要目的也是想“以此要挟我,让我替他向电厂说话减免罚款。”事实上,索建刚及所在单位的罚款未必正当公平,其以供煤不合质量要求为名,对供煤方所进行的罚款造成这样一种极不公平的现象,就是供煤方不仅拿不到一分钱,反而要倒找给电厂钱,别人的煤烧了白烧,这是极不公正的。况且,电厂收到煤后既不马上检验,也不马上表示拒绝进货或者退货,煤烧完了才以所谓质量不合格为要挟拒付货款,这其中的是非曲直世人皆可判断。据高铁钢称,曾有其他供煤商被逼无奈以到电厂跳楼为要挟索讨货款的事件发生,由此可见自备电厂及索某某的有关行为的正当与否。但这是经济纠纷,不是本律师和本庭应该关心的领域,同理,也不是我国刑法调整的范围。 因此,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第一,索某某在已经报案后仍支付五千元钱与常理不符,其陈述及贺红星等人的供述有关情节不可采信;第二,高铁钢纵然采取什么不正当手段,也是为了索取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此,本辩护人认为有关指控不能成立。 四、 关于公诉方所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之二,即对受害人段朝龙的敲诈勒索,本辩护人认为亦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三,段朝龙在有关陈述材料中自称已接受有关货物并认可有关债务是处于高铁钢的精神控制之中,但是,如果诚如其他表白所言,自己没有什么不法行为,为什么他自始至终没有报警?既然他选择不报警,那么他一个精神健全、意志自由的成年人,是不能以他人的胁迫为由否认自己自愿接受他人货物的行为意思表达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在本案中高铁钢索讨债务的行为主观上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和手段,因此不具体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人的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五、 关于公诉方所指控的两项行贿罪,即对魏青峰和雷某的行贿,本辩护人认为更不能成立,理由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也就是说该罪的主观要件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然而,高铁钢请魏、雷二人报道自己的案件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第二,上述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魏和雷二人在有关过程中皆有以报道为由强索钱财和特殊服务的行为,因此,高铁钢向二人给付钱财的行为亦不构成行贿罪。 第三,在魏在其有关证言中证实高提供的钱款绝大部分(九千元)已用于采访报道高铁钢的案子,剩余的部分(五千元),已退还,因此,至少在魏青峰案中根本不构成行贿罪。 第四,在目前新闻界搞有偿新闻已成潜规则的情况下,高向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给付金钱的行为系不得已而为之,不能过多苛责。本律师认为高铁钢的有关行为顶多是一个违反新闻纪律的问题或道德范畴的问题,不应成为国家刑事法律调整的问题。在公诉方有关行贿罪的指控事实中,在有关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不给钱不办事、拿了钱也不办事的情况下,高铁钢本身也是一个受害人,殊堪同情。因此,其行为并未危害社会,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故本辩护人认为,高铁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诉人指控高铁钢的四项罪名皆不成立,故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疑罪从无”的刑诉法基本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高铁钢无罪。 最后,本辩护人想说的是:刑者,国之利器也,它直接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乃至于生命权利,不可不慎用也。本案高铁钢所涉嫌之罪名之众,被指控之罪行之多,时间跨度之大,确属非常。因此,本庭的责任之重大也非比寻常,如何正当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与的自由裁量权,在国家法律与公民权利之间找到真正的平衡点;如何使本案一审判决经得起历史考验,使其成为公正的代名词;这是摆在本庭面前的一个严峻的考验。因此,本律师希望本院及本庭尊敬的法官能坚持党的领导下的司法独立,切实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依法独立地对本案给予公正的判决。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灿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