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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3)

时间:2012-12-12 10:4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1.被告人李渭渭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被告人哈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3.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非法复制发行的《辞海》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


  1.被告人李渭渭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被告人哈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3.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非法复制发行的《辞海》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不抗诉,二被告人亦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裁判要旨

  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有赖于人的创造性,而人的创造性需要社会的合理尊重与保护。我国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加强民事司法保护的同时,亦注重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是惩治盗版等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法律依据之一。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但不是只有赢利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构成犯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因此,侵犯著作权罪既是数额犯,也是情节犯,二者具有选择和互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在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后,又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其中行为人非法经营的数额是判定情节是否严重和特别严重的重要标准。《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情节标准,对于有效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维护著作权人及相邻权人的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均具有重大意义。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其他严重情节”缺乏明确的界定,司法机关一般只能以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但由于有的复制发行侵权作品数量很大,行为人廉价销售获利却很小;有的尚未销售或者销售后未收回货款,行为人并无实际所得;有的则因作案诡秘或者时间长久等,其违法所得数额难以查清查实等,往往造成司法认定的困难,影响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效打击。《解释》明确将侵权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符合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立法意图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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