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2.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3.高中、中专毕业生,从事金融工作12年以上: 4.从事其他经济工作20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年以上。 本法还对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