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一般职工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一般职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就是说对国有公司企业的一般职工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如果国有公司、企业的一般职工是利用本人劳务上形成的便利而非法占有基于劳务关系而持有的单位财产,则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如果利用的是由于工作关系而造成的其他熟悉环境等便利条件而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则应以盗窃、侵占等其他犯罪处理。 (热线咨询:4000-929-11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