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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2)

时间:2012-12-15 10:0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3.有关赃物的问题 理解赃物可以有两个角度,一是从物的取得,《辞海》持此种角度,认为赃物是指贪污受贿或盗窃所得;二是从物的占有关系上讲,我们可以将赃物理解为所有的其占有关系受到法律积极否定的物。本文中,

 3.有关赃物的问题
理解赃物可以有两个角度,一是从物的取得,《辞海》持此种角度,认为赃物是指贪污受贿或盗窃所得;二是从物的占有关系上讲,我们可以将赃物理解为所有的其占有关系受到法律积极否定的物。本文中,笔者根据论题的特殊性,采取后一种角度,即赃物是处于占有人无权占有并且法律有明确排斥此种占有的物的存在状态的物。
刑法所保护的是合法的关系,与赃物作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之间有矛盾吗?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赃物的法律地位,必须认识刑法保护合法的财产关系的形式到底在哪些。
首先,赃物在法律上的地位。如前所述,笔者对赃物的认识是从其存在状态上来把握的。由于社会的复杂性,物的存在并不一定是安全和可靠的,当物的安全受到侵害,即物非因当事人的合法、真实或自愿意志而流转时,物的存在状态便异化了,物“变成了”赃物。一方面它仍是一定合法所有关系的标的物,仍然体现着一定的合法的所有权关系;但另一方面它的占有状态是不正常的,这种占有状态与它的所有关系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合法权利人非但不会因为这种占有与所有的分离而获益,反而是客观上暂时丧失了行使所有权权能的可能。
其次,刑法保护合法的财产关系,但这种保护的形式则是多样的。当合法的财产关系具象在处于常态的所有和占有下的物上时,刑法当然应当予以保护。但当这种合法的财产关系由于权利人的滥用权利或者他人的非法行为而具象在处于异处的占有状态的物即赃物上时,刑法一方面要将此赃物视为犯罪对象,另一方面又要恢复其合法的占有状态。
透过犯罪对象非富的存在状态,我们可以看到抢劫犯、盗窃犯等利用他人因进行犯罪活动而不敢抗拒、不敢声张的心理,再次予以非法占有,归根到底还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同样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研究意义。
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刑法学在研究侵犯财产罪,以及刑事司法实践在适用侵犯财产罪各罪时,也必须着眼于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关系所体现于的具体的各种犯罪对象。只有这样,才能更能更准确地把握犯罪客体的存在和定罪量刑。
尤其是如侵犯财产罪这类频发性的犯罪类型,由于本身的犯罪对象就存在着相当的复杂性,更有必要对之进行充分的研究。笔者相信,随着此类论文的增多和质量的提高,有关侵犯财产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会更加准确和正确。
总而言之,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研究无论是对侵犯财产罪理论研究的周延化,还是对犯罪客体认识的深入都会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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