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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比较(2)

时间:2012-12-21 17:0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则为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不包括自己持有的一切他人财物和脱离持有物。侵占该单位以外的财物不构成本罪。与原先规定的侵占罪比较而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随其主体扩大而扩大,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则为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不包括自己持有的一切他人财物和脱离持有物。侵占该单位以外的财物不构成本罪。与原先规定的侵占罪比较而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随其主体扩大而扩大,不仅包括公共财物,还包括私营性公司、企业和各种公私混合型公司、企业的财物。

   (三)主客观方面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一样,都是直接故意。其目的都在于将自己持有之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并无所有意思,只是延不退还;或虽有所有意思,但不属非法所有而依法有权取得该物之所有权;或将自己持有之物误认为归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等皆因主观上缺乏占有意图,均不能构成两罪。如行为人将自己持有的公司钱款,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借与他人,并没有不法所有之意图,既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也不能构成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其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贪污罪则表现为其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具体地讲,两罪在客观方面上的行为都有如下特点:

    1、行为人都利用了其职务的便利条件。这一点刑法修订前后都未作改变。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业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有利条件。因此,在认定是否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必须将其与主体身份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虑。

    2、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都不构成两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与行为人职务无关的其他工作上的便利,如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方便。这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显著的区别,即与职务无关的行为。

    3、两罪的犯罪手段相同,行为人都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自己持有之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这一点,刑法修订前后也未改变。有人会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仅指侵吞行为,不应包括窃取、骗取等行为。笔者认为,若是这样,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又定何罪?定盗窃罪、诈骗罪,实为不妥。因为盗窃罪、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利用特定职务的便利,即不是特殊主体。如果职务侵占罪的"侵占"行为只包括侵吞行为,社会上将有大量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将得不到刑法惩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4、两罪行为结果一致,主客观相统一,侵犯的是物的所有权,而不是物的使用权。主要表现为:两罪主体持有之物,本无所有权而擅自处分,或者变持有之意为所有之意而转为所有人。

 

 

 作者:吴菊芳 朱彪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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