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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不构成挪用资金罪,1、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只能是本公司、本单位的资金,类似股权这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能否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尚值得商榷。2、对于45万元资金,冯某没有挪用的主观故意,他只认为是10万股权转让后的盈利所得。3、客观上冯某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归自己使用的行为,这45万元是董事长陶某挪用后给冯某使用的,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此已作了这样的认定,在这里冯某仅是使用人,在挪用人和使用人没有主观联系的情形下,认定冯某的行为也构成挪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就职甲盗窃了10000元钱借给乙使用,当甲得知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告知了这10000元是赃款并要求返还,乙无力归还或者就不想归还,这时就能认定乙构成了盗窃或者是窝赃?显然乙的行为是不能认定为犯罪的。综上所述,冯某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刑法对其定罪处罚。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但应当指出,冯某的行为是侵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其应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苏伟平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