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国有股份公司管理人员占有本公司财物应定何罪(2)

时间:2012-12-31 23:2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对于二犯罪人赌博犯罪的定罪处刑没有争议。审理中对于郑丽群、黄建龙的犯罪主体认定,亦即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南靖移动分公司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对于二犯罪人赌博犯罪的定罪处刑没有争议。审理中对于郑丽群、黄建龙的犯罪主体认定,亦即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南靖移动分公司的法人性质的认定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一种意见认为,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是国有企业,虽然中国移动公司在一九九七年九月成立为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其下属公司作为子公司成为集团,并于同年分别在纽约及香港上市,但企业的国有资产比重占70%以上,属国有控股企业。南靖移动公司作为福建移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全部的设备均是原来作为国有企业性质时公司就具有的,因此,郑丽群所在的南靖移动分公司属国有企业,郑丽群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员,挪用和侵占该公司的资金,应以挪用公款罪及贪污罪定罪。被告人黄建龙与被告人郑丽群内外勾结共同犯罪,亦应以挪用公款及贪污罪定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郑丽群、黄建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主体。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郑丽群所在的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南靖移动分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其主体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南靖移动分公司作为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经济性质自然应与其母公司的经济性质相一致。

  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虽然国有资产占有70%的股份,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精神,以及我国《公司法》规定,经济组织的性质应以其法人性质所决定而不能以国有资产所占比重所决定,即便国有资产占的比重很高,在其出资后已成为股份公司的法人财产,即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将国有控股企业与国有企业混为一体。本案中二被告人挪用及侵占的财产不属于国有企业财产,郑丽群也非受国有投资主体委派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故本案应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认定。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