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朱爱军,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雄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报损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呢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借条,车辆管理规定、机动车交易记录,证人范小敏、邓浩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雷达、付男、刘清林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雄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辩护人认为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雄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明 (责任编辑:admin) |